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1〕11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工作,减轻群众检测费用负担,现将疾控机构多样本混合核酸检测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鼓励疾控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开展新冠病毒混合核酸检测,具体收费标准为:5个样本混合检测每人次30元(含检测试剂),10个样本混合检测每人次20元(含检测试剂)。   二、疾控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2月11日起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有效。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2月9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