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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现场消毒评价专家共识》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现场消毒评价专家共识》的通知
(鲁卫函〔2022〕132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省属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现场消毒评价,指导有关医疗机构有效做好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后的现场消毒工作,有效控制医院感染,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现场消毒评价专家共识》,供医疗机构参考使用。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9日

山东省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现场消毒评价专家共识

  为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现场消毒评价,指导有关医疗机构有效做好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后的现场消毒工作,有效控制医院感染,制定本共识。
  一、适用范围
  本共识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非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后现场消毒、消毒过程评价以及消毒效果评价等环节。定点医院终末消毒参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51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现场消毒
  (一)现场消毒流程
  1.新冠病毒感染者院内轨迹涉及的密闭区域的现场消毒流程。
  (1)人员尚不能完全清空时,可开窗通风,或用动态空气消毒机消毒,至少30min。
  (2)清空人员后,先采用超低容量或空气气溶胶化学喷雾消毒后,密闭作用1小时,开窗通风,然后对环境物体表面、地面等擦拭或喷洒消毒。
  2.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病室、病区终末消毒流程。
  (1)对贵重的仪器、设备,用75%酒精彻底擦拭消毒,妥善放置,消毒后可移动设备移出封控区,不可移动设备做必要的保护。
  (2)采用超低容量或气溶胶化学喷雾消毒,密闭作用1小时,开窗通风;或者紫外线灯照射消毒1小时(紫外灯瓦数大于1.5w/m³)。
  (3)一次性织物按照新型冠状病毒医疗废物处理;床单、被罩、枕套、被褥、围帘、窗帘等可重复使用的织物,装入橘红色专用水溶性包装袋内密闭转运,直接热力清洗。
  (4)用超低容量或空气气溶胶化学喷雾消毒后,密闭1小时,开窗通风。
  (5)选择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75%的酒精或过氧化氢湿巾,对床单元、床垫、所有物体表面、地面等全面进行擦拭或喷洒消毒。
  (6)对空调系统、新风系统等进行清洗消毒。
  3.具体消毒方法参见《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6号)附件3《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医疗器械及环境物体表面消毒方法推荐方案》。
  (二)医疗机构各相关部门分工
  1.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消毒方案,对消毒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监督指导清洁消毒人员做好防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2.后勤管理部门、护理部负责消毒方案落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3.保卫科负责相关楼宇、病区或空间出入口封闭管理。
  (三)医疗废物处置
  医疗机构封控和管控区所有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均按新冠肺炎医疗废物相关管理要求处置。
  (四)污水处理
  消毒后污水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污水需经相关检测机构采样检测合格后排放。   三、现场消毒评价
  所有现场消毒均应进行过程评价,做好消毒记录并保存。必要时,进行消毒效果评价。
  (一)消毒过程评价
  针对现场消毒各环节进行评价。
  1.评价内容。通过核查消毒工作方案、消毒产品、消毒操作等关键因素,评价现场消毒工作是否合格。
  2.评价方法。评价人员全程参与现场消毒过程,查看现场消毒的操作和相关消毒记录。
  3.结果判断。消毒过程评价内容均符合相关法规、标准、指南或方案要求,方能判定消毒过程合格。
  (二)消毒效果评价
  评价对象包括物体表面和空气的消毒效果。
  1.医疗机构消毒效果评价。
  (1)新冠病毒核酸环境检测。终末消毒前后分别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居住的房间、高频接触物体表面进行核酸检测。环境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有助于了解清洁消毒效果,及时消除污染风险,但不作为消毒效果评价依据。
  采样拭子充分浸润病毒保存液后在表面重复涂抹,将拭子放回采样管浸润,取出后再次涂抹采样,重复3次以上。对表面较大的物体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在物表采样过程中,采样对象表面较大时,按照均等的原则划分3~5个采样区域,每个采样区域面积约为10cm²,使每个样本实际采集到3~5个同一属性区域的样品表面,从而提高检出率。打开采样管前、完成每管采样后,均应做好手卫生,采样过程中避免接触标本管口及内壁、避免拭子接触采样对象以外的其他物体。样本标识应清晰且具有唯一性,样本采集记录单上的相关信息应准确无遗漏,确保与样本对应且可追溯。
  (2)参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要求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及消毒效果评价,结果判断按照医疗机构Ⅲ类、Ⅳ类环境标准进行。
  2.专业机构消毒效果评价。依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 774-2021)的要求进行消毒效果评价。
  参考依据
  [1]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51号)[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21(05): 4-60.
  [2]《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6号)
  [3]《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第二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313号)
  [4]《消毒剂使用指南》(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
  [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
  [6]《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
  [7]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 774-2021 [S].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
  [8]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WS/T 776-2021 [S].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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