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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有关市属企业:
  现将《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财资〔2020〕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责任担当。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有关市属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4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财资〔2020〕7号)中的各项工作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全力做好资产保障各项工作。   二、简化审批程序。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在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调拨、捐赠医药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疫情防控资产,按照审批权限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可由主管部门审批后直接实施,留存相关依据、资料,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保障资产安全。各单位,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有关市属企业要建立完善疫情防控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及时建立疫情防控资产登记台账,定期做好疫情防控资产清查盘点,强化疫情防控资产的使用管理;要规范疫情防控资产的处置管理,依法依规组织疫情防控资产处置;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疫情防控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严禁“搭便车”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对于违规违纪违法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4号)(略)
  附件: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财资〔2020〕7号)(略)
南昌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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