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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佳木斯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第9号——关于本是人员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公告

佳木斯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9号)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以及外地返回佳木斯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贯彻执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各级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公告,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街道、社区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治疗措施,主动向相关部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感染、携带、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登记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开工复产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公告要求。人员返岗必须严格检验。开工前,要对全部上岗员工的健康状况、假期出行和参加聚会情况逐人进行核查登记。上岗前,全员实施体温筛查。员工必须如实向企业报告个人身体健康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因违反公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利用疫情实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速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9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高危重点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本公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佳木斯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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