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晋卫办监督发〔2015〕4号
- 公布日期:2015.03.13
- 施行日期:2015.03.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传染病防治 疫情防控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晋卫办监督发〔2015〕4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全省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消毒产品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7号)及《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和传染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8号),我委决定于2015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任务
(一)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
1.消毒隔离执行情况检查。监督检查辖区内全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结核病防治专科医院和开展血液净化、口腔诊疗的医疗机构,以及50%基层医疗机构,以感染性疾病科(含结核病科)/分诊点、血液净化诊疗、口腔诊疗、注射室等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
医务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基层医疗机构安全注射情况(见附件1表2)。
2.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检。监督抽检全部血液透析诊疗单位处理水的细菌总数和每市至少2件口腔诊疗牙科车针灭菌效果(检测依据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YY0572-2005《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全部生产企业逐一进行排查,摸清生产企业底数。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厂区环境与布局等情况。同时,按照《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2版)》要求,认真核对、更新《消毒产品生产被监督单位信息卡》信息,完善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档案(见附件2表2-1)。
2.消毒产品规范性检查。摸清辖区内生产企业的产品底数,重点检查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其备案情况;检查产品,特别是抗(抑)菌制剂的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等内容,核查是否存在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等内容(见附件2表2-2)。
3.消毒产品抽检。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进行采样检验(见附件2表2-3)。 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3月)。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社会各界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二)自查整改阶段(4-5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要制作消毒产品目录清单,并与辖区内卫生监督机构签订承诺书。
(三)监督检查阶段(6-10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消毒隔离情况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卫生监督信息卡填报时限要求,及时登录“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卡。
省卫生监督所负责所辖医疗机构监督和对全省工作督导,以及大要案查处。
(四)总结上报阶段(10月底)。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10月25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卫生监督所,省卫生监督所汇总审核后报我委综合监督处,突出情况及重大案件随时上报。 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监督覆盖率达到通知要求。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件及时报省卫生计生委及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加强对以往存在问题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三)各地要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有效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有利氛围。加强社会宣传,
(四)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工作建议,完善管理,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马英
电 话:0351-7596199
联系人:省卫生监督所 董阿莉
电 话:0351-2230058-8881
邮 箱:756975739@qq.com
传 真:0351-2230050
附件:1.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表(略)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表(略)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