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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进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在巩固已取得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着力推进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同或协议、入场检查、企业自查、检验检测、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办理等管理义务。特别是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强化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检查,依法检查入场食用农产品相关票证,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准入“双通道”(绿色通道、待检通道)要求,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从源头上保证入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来源合法;强化《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使用,要求入场销售者依规填写、主动提供,从源头上保证出场食用农产品流向清晰。   二、强化落实入场销售者进货查验要求。要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采购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要求,不采购、不销售、不贮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要以票据链为抓手,按照“源头原票、批发出票、下游凭票、终端存票”的要求,强化入场销售者“索证索票”落实。特别是要在批发商“主动给”、购货者“主动要”上下功夫,按照源头、非源头分类监督其执行索证索票规定,确保我市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来源合法、流转清晰、去向明确”,实现“进货源头清、流转渠道清、监管过程清”。   三、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要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持续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控,督促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严格落实“三专”、“五不准”的要求,及时合规向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上传有关信息。特别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三专”、“五不准”要求的,一律下架停止经营并督促整改到位,拒不改正的移送公安部门从严查处,严防疫情“物传人”风险。   四、努力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要以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改造升级为重要契机,采取“先行先试、重点推进”等方式,积极鼓励、引导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充分借助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化技术,主动建设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系统。对入场销售者主体信息、食用农产品进货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施电子信息归集管理,实现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信息真实、查询便捷。此项工作将作为加分项目列入对区年度食品安全考核内容。要依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巡更)系统,及时采集、录入、变更食用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等相关主体信息,进一步完善相关主体数据库。按要求实施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根据风险等级实施相应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规范风险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行为。此项工作继续列入对区年度食品安全考核内容。
  各区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针对辖区实际,细化完善监管措施,不断强化辖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防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风险和疫情传播风险。请各区局分别于2021年6月25日前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查验情况统计表》、2021年11月24日前将工作总结及佐证材料通过OA报送委食品经营处。
  附件:1.《农批市场食品安全查验情况统计表》
  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3号)(略)
2021年2月20日

  附件1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查验情况统计表
  _____________区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处)

序号

市场

名称

基本信息

食品安全查验要求落实情况

市场

地址

法人

代表

名称

销售

种类

入场销售者数量

是否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

入场销售者建档覆盖率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签署率

是否建立入场查验制度

是否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

是否建有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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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1.表中“销售种类”项应填写蔬菜类、水果类、畜禽类、水产品类,属于其他品种的,填写为“其他(具体品种)”,销售两种或以上种类的填写综合类,此处种类不涉及非食用农产品。
  2.表中所称“入场销售者”是指进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各类经营者,既包括市场内长期经营者,也包括季节性入场销售者。
  3.表中所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签订率”是指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同)的入场销售者占市场全部入场销售者的比率。
  4.表中所称“入场销售者建档覆盖率”是指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的入场销售者占市场内入场销售者总数的比率。
  5.表中所称“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既包括市场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开展的检验检测,也包括市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
  6.表中所称“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系统”是指市场自建,或者当地政府或部门建设但允许市场登陆使用的追溯管理系统,若已有相关追溯系统,需进一步说明追溯系统覆盖的品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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