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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分入户和购房入户人员可延期办理入户手续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分入户和购房入户人员可延期办理入户手续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全面落实“四个一”应急处置机制实施“网格化”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6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统一部署,为充分保障受疫情影响的新市民办理入户的需求,减少人员集聚,决定对《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中关于办理积分入户和购房入户手续的时效性规定予以临时调整,调整期限视疫情防控情况而定。

  一、延期办理积分入户手续
  针对《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三)项“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新市民,自入户卡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凭入户卡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申请人受疫情影响不能在规定的6个月期限内办理入户手续,入户卡在疫情防控期间过期的,不需重新开具入户卡,可延期办理入户手续。   二、延期办理购房入户手续
  针对《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项“不动产首次登记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完成的,购房业主应在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在不动产权属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可按照佛府办〔2016〕21号文相关规定办理入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不动产首次登记已完成,申请人受疫情影响不能在规定的3个月时限内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申请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受疫情影响不能在规定的3个月时限内办理入户手续的,可延期办理入户手续。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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