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第一批措施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第一批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系列要求,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第一批支持中小企业控疫情稳增长16条政策措施(简称“暖企16条”)。
加大金融支持
1.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经认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2020年新增的专用于防疫生产、采购、科研、运输、医用等贷款,在鼓励商业银行实施贷款利率下浮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商业银行实际贷款利率的1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支持防疫重点企业扩大生产,保障防疫物资市场供应。(责任单位:金融局、发改局、财政局)
2.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纾困力度。对商业银行已发放的个人创业类贷款,且创业实体在区内,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经开区财政给予不超过1年的全额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经开区财政按商业银行实际贷款利率的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金融局、发改局、财政局)
3.建立疫情期间银政企更紧密的合作机制。组织发动区内重点银行机构发出联合承诺,鼓励银行机构主动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倾斜信贷资源,对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合理采取续贷、展期等政策,帮助企业顺利渡过难关。联合重点商业银行机构,建立专门的金融纾困服务队伍,开通企业金融服务的“绿色通道”,对企业反映的信贷需求和困难快速响应处理,精准高效地进行融资业务撮合,确保做到应贷尽贷、早贷快贷,保障企业特殊时期运转。(责任单位:金融局)
4.畅通防疫物资跨境采买资金划转通道。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FT账户跨境收支便利化和结售汇成本优势,支持企业跨境采购防疫所需物资,对于采购时间紧迫的,银行机构进一步简化开户手续,提高开户效率,保障账户“即开即用”。(责任单位:金融局、自贸局)
5.鼓励银行进一步优化信用贷、税银贷、消费贷等普惠金融产品,采取临时性提高融资额度、降低融资成本、免除相关手续费、减少担保要求、适当放宽还款期限等差异化方式,支持防疫期间企业发展。(责任单位:金融局) 保持就业稳定
6.对于企业新招员工并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助。(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7.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造成企业职工暂时无法入住开发区管委会所属国有公寓的,为减轻企业负担和损失,已签订公寓入住合同的,免除2月份当月租金。(责任单位:国资局、人社局)
8.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区内企业,疫情期间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返还上年度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减轻企业负担
9.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型、微型企业,经认定,给予其2020年2月、3月和4月对经开区主要地方经济贡献的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商投办、财政局)
10.对已承租各类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自2020年2月1日起,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责任单位:国资局、商投办)
11.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商投办、各招商局室) 支持恢复生产
12.对生产口罩、医用防护服等疫情急需防控物资的重点企业,对其在疫情期间增加的生产运营成本,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
13.对研发、生产治疗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投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医药局、财政局)
14.对于采购区内企业产品或服务进行恢复生产的区内企业,经认定,按照采购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商投办、各招商局、财政局、发改局)
15.对于区内制造业企业一季度出口额高于去年同期值的,经认定,按照出口额增量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贸发局、商投办、财政局、发改局)
16.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政策扶持力度,项目主管部门抓紧组织企业申报,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商投办、各招商局、发改局、财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在本区实际经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区参照执行,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优不重复享受。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0年2月8日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