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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陕药监发〔2020〕2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已有好转,企业复工复产正全面开展。但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人员流动会增加交叉感染的风险,药品零售企业更是高风险场所。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复工中疫情风险管控,省局制定《陕西省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规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日

陕西省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规范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疫形势已有好转,进入到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与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同步阶段。药品零售门店是复工复产中可能交叉感染高风险场所,在加快推进药品零售企业复工的同时,要倍加重视疫情防控工作。为切实落实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防范疫情再度蔓延,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严格审核复工员工
  药品零售企业要加强复工人员自身防护。严格对复工员工健康进行监测,严禁发热、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人员上岗。严防疫区(中、高风险地区)返回且未落实相关措施人员上岗。督促和提醒从业人员正确日常防护,正确穿戴工作服和口罩。   二、规范复工店面防控
  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把关,应本着防止人员密切接触和聚集原则,务必在药店出入口设置隔离桌,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语,有序疏导群众保持距离购药。同时,要及时对营业场所内外部采取有效进的消毒措施,预防和避免交叉感染风险。   三、严控购药人员行为
  药品零售企业对进店购药人员务必安排专人严格测量体温,提示必须戴口罩。对购买退热止咳类药品的,要进行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本人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体温度数、手机号码、具体来源地(本地、外出归来地),购买药品品名、数量、购买日期等信息。对监测体温异常的,要劝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第一时间联系报告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或所在社区办事处。   四、严守药械安全底线
  疫情防控期间,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等要求持续规范经营,严禁非法购进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消杀类产品;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同时,要积极采购紧缺药械,拓宽购进渠道,建立满足广大群众用药需求。   五、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对公众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加强联防联控力度。不擅自发布与疫情相关的药品广告,不进行虚假、误导宣传,科学引导群众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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