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丽江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二条政策措施
丽江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二条政策措施
(2020年2月8日)
2月8日,中共丽江市委、丽江市人民政府出台《丽江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二条政策措施》,明确提出,除遵照执行中央、省出台有关支持政策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疫情应急防控期结束后6个月,结合丽江实际,全面推开12条政策措施,帮助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渡难关。
第一,重点支持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市级财政2020年度继续安排5000万元丽江市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在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疫情防控重点工业、食品制造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参与募捐疫情防控紧缺物资、公益捐赠捐款,为疫情防控发挥积极作用的中小微企业,在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积极扶持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旅游文化、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商贸物流、教育培训等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研究扶持措施,加大财政、金融、生产经营等支持力度,争取把疫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
第三,发挥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作用。将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规模增加至5000万元,对企业在疫情防控应急期已有的贷款,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偿还且符合续贷条件的,给予“调头”和“过桥”保障,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视银行贷款发放情况适当延长企业使用时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无还本续贷政策。
第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疫情防控有关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制定专项金融服务方案、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给予特别利率优惠等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全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鼓励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融资支持。
第五,采取特殊措施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半年内,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得在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上浮,尤其要降低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融资成本。
第六,实行特殊担保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切实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提高2个百分点,融资担保责任不低于其净资产的5倍。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半年内,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年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贷款金额1%(含)的担保公司,市级财政按贷款金额的1.5%以内给予担保费补助。
第七,优化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切实发挥丽江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作用,积极推广线上办理融资业务,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要组织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要对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还款的企业灵活调整还款计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做好逾期不良信息报送前的核实与告知工作。对疫情防控期出现征信不良记录而提出异议和投诉的企业,要及时核实处理,妥善化解纠纷。
第八,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返岗的职工,企业不得随意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第十,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丽江大研古城中的个体工商户,古城管理公司要适当减免房租,具体由双方协商),在疫情防控应急期完全停止经营活动的,实行房租全部减免,疫情防控应急期结束后3个月内房租减半收取;其他企业根据受影响情况适度减免房租,具体减免额度由各国有企业与企业承租户协商解决。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和引导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及出租方对中小微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实行中小微企业税费优惠。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主动减免房租的企业、租户和疫情防控应急期内经营紧缺防控物资无法获取发票的企业,以及对企业捐赠疫情防控物品、资金,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在税前列支或给予税收减免。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加强正向激励。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保障公共事业运行,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开展疫情防控药品捐赠、物资供应、公益援助等,为疫情防控发挥重要作用的中小微企业和企业家,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树立正向激励导向,引导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企业家参与到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来。(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