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本政办发〔2020〕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受疫情影响导致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上浮20%房租提取额度(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上限为每年14400元),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即来即办。 本通知执行期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