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


  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疫情防控物资、粮油、肉、菜、蛋、奶等民生重要商品价格监管工作,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各相关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五、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通告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于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可拨打监督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监督举报电话: 12315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