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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为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规范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内启动实施,防止势态扩大,把损失降到最低。根据《重庆市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防治应急预案》和《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报告
  责任单位: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兽医门诊、动物检疫员,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乡镇、村、社干部,村级防疫员。
  报告内容:发现可疑重大疫病应逐级及时上报到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或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73338150),报告疫情发生村、组、户及联系电话,不得延误和谎报。   二、隔离
  责任单位:兽医站、养殖业主、经营者。
  隔离对象:对疑患重大疫病的动物及同群(舍)动物进行隔离,强制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   三、核查
  责任单位: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疫病控制中心。
  核查内容: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组织有关专家赶到现场,对隔离动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追查疫源、核查疫情。对初发疫情或临床症状不典型的,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诊断机构进行实验室诊断;对连续出现疫情或临床症状较为典型的,根据临床症状和流行病学现场出据《现场诊断报告》,根据核查情况制定疫情处置方案。疫情特别紧急的,按“早、快、严、小”的原则,请示县指挥部或县政府同意后,采取先行处置,同时采样送市动物疫病实验室诊断确认,作为先期现场扑杀处置的依据。   四、封锁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程序及内容:疫情一旦核实,畜牧兽医局增加应急资金和防疫物资储备,紧急调拨资金、物资、药品、疫苗、人员等,及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严格划定,启动应急预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接到畜牧兽医局的封锁报告后,及时发布封锁令,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应急方案要求落实,扑灭疫情。   五、扑杀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政府根据县指挥部或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大疫情处置方案或处理意见,立即组织当地公安、安监、卫生、兽医、村组干部,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对染疫动物和同群(舍)动物采取扑杀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同时做好养殖者或经营者的解释和说服工作。   六、销毁
  责任单位:村组干部(或当地群众)。
  疫点离集中无害化处理场近的,将已扑杀的动物密封包装后用密闭车辆送达处理地点;疫点距处理场远的或没有处理场的,可采取焚烧后深埋的方式进行处理,小的动物可直接深埋消毒处理。   七、消毒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养殖业主。
  (一)饲养场、圈舍、屠场、车辆的消毒。对病害动物的饲养场、扑杀病害动物、处理病尸过程中所污染的场地、车辆,先用机械消毒,然后用有效消毒剂作喷洒消毒,每日一次,连续七天;对被污染的屠场(车间),先用机械消毒,然后用有效消毒剂作喷洒消毒,每日一次,连续七天。
  (二)被污染的器具消毒。被污染的用具用有效消毒剂浸泡消毒;被污染的衣服、鞋等用有效消毒剂浸泡消毒;
  (三)隔离场所消毒。隔离的出入口设消毒池,用有效消毒剂水溶液进行消毒,圈舍每天用机械消毒法、有效消毒剂喷洒消毒一次;
  (四)疫点(疫区)出入口的消毒。首先在疫点(疫区)出入口设消毒检查站,站口地面设消毒池,用有效消毒剂水溶液进行消毒,过往车辆、行人经过消毒池进行消毒。装载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用有效消毒剂作严格的喷洒消毒;
  (五)终末消毒。解除封锁令前对疫点进行一次彻底的机械消毒和化学药物消毒;
  (六)污物和污染物集中堆放,用坑(堆)生物发酵消毒法进行消毒。   八、紧急接种及普查疫情
  责任单位:畜牧兽医站。
  对疫点3公里范围内所有畜禽开展疫情普查和免疫紧急接种。   九、封锁令的解除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解除时间:疫点内所有的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彻底消毒,封锁21天(猪瘟40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所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提交县指挥部报县政府批准后解除封锁令。发生牲畜口蹄疫封锁后,前7天消毒,后14天饲喂测试猪,期满后采样监测,并由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向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书面申请解除封锁。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六个月后如末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疫情被扑灭。   十、扑杀动物的补偿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补偿标准:对捕杀的病畜和同群畜的损失进行补贴,国家承担50%,市上承担20%,县级承担10%,饲养单位和个人承担20%。具体补贴标准按《重庆市动物重大疫病扑杀补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农〔2003〕82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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