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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海事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提示

南京海事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提示
(2020年)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安排的质证、调解、庭审、保全、执行等诉讼活动,所有需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的诉讼活动以本院另行通知为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交通不便的地区,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来我院办理涉诉讼事项的,请一定做到全程佩戴符合卫生防疫标准的口罩,并配合我院的相关检查。   四、执行案件中,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可能会因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敬请谅解。   五、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事项的,案件办理期限顺延。
  以上内容,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予以理解并配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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