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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缓解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缓解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府办函〔202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缓解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实施细则》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南充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缓解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交通运输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共渡难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缓解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十条措施》相关精神,结合南充交通运输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减、增、促”实施细则。
  一、综合施策减成本

  (一)适当减免企业税费。对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交通运输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入支持疫情防控物资流通的交通运输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其他税费,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延期申报缴纳税费。因疫情原因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交通运输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交通运输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交通运输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交通运输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6个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用地的交通运输企业,减免3至6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交通运输企业减免租金。国有交通运输设施经营主体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减免的资金,各地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严格执行《南充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对交通运输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经营个体等社会组织按要求实行减征政策,做到能减尽减、应减尽减。〔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六)延长保险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停运的客货运车辆和船舶,银保机构应允许其延长车辆交强险、船舶承运人责任险以及商业险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相关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4个月。〔责任单位:南充银保监分局〕
  二、加大支持增补贴   (七)增加“春风行动”补贴。对参与“春风行动”的道路客运车辆和运输企业及车站给予适当政策性补贴,各县(市、区)政府参照省政府有关“春风行动”客运车辆补助政策制定具体补助实施细则并执行。市级财政按市辖三区实际补贴总额的20%,对三区参与“春风行动”道路客运车辆和运输企业给予补贴,扩权县(市)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增加运输防疫人员、物资专项补贴。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运输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运输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承担市政府确定的防疫人员、防控物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市调出任务的运输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增加吸纳就业补贴。对交通运输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增加稳岗就业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交通运输企业,按照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南人社通〔2020〕16号)和《南充市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南人社通〔2020〕20号)标准给予稳岗就业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增加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对交通运输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按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充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培训目录补贴标准的通知》(南人社通〔2020〕155号)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保障促生产   (十二)加大疫情成本核算。受疫情影响导致直接损失和投资增加以及工期延长的交通建设项目,相关方可重新协商调整相关条款约定。复工中增加的疫情防控费用支出,可依据复工方案据实计入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加快拨付项目资金。对符合政策的公路水路交通项目,结合实际工作进度,适当超前下达财政补助资金,对拨付时间、拨付比例有多种约定的一律就前就高拨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交通运输企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采取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措施,帮助交通运输企业渡过难关,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南充市中心支行、南充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十五)实行能源优惠政策。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交通运输企业用水按照南充市水投发布阶段性调整自来水价格执行,交通运输企业用电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引导鼓励中石油、中石化、中航油、壳牌等能源供给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企业规模、性质,制定一户一策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适用于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省级财政补贴外的其他未明确标准的补贴,原则上由属地政府负责,市级财政可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给予市辖三区适当补贴,扩权县(市)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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