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疫情防控财政政策二十条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疫情防控财政政策二十条
(2020年4月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发挥财政职能,支持打赢新冠肺炎阻击战,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落实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确诊患者综合保障所需资金中央补助60%,省级补助40%。对于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疑似患者综合保障所需资金省级补助60%,市县补助40%。 强化康复出院患者跟踪保障。对康复出院患者实行集中医学观察产生的医疗救治费个人负担部分及基本生活费,由省级财政予以保障。 强化重点人员费用保障。对重点对象人员实行集中隔离观察产生的酒店、宾馆安置必要的成本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集中医学观察、排查产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及基本生活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级财政对贫困县给予补助。 发放疫情防控临时工作补贴。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的人员每天分别补助300元、200元临时工作补贴,中央按实际费用据实结算。 提高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标准。疫情防控期间,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全省定点救治医院直接接触确诊病例、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比照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标准执行,中央补助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据实补助。向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分别按7000元、5000元、3000元的标准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重点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和全省定点救治医院直接接触确诊病例、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疫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视情况给予补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项工作性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明确疫情进口物资免税单位名单和物资清单。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贵州省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17家单位进口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等69种防疫物资免征关税。 对物资供应企业减免相关税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防护救治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减免公益捐赠个人和单位相关税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延长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展期给予财政贴息支持。中央财政对全国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省财政对已上报但未纳入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贷款按照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在展期期间内,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优化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 对农业产业予以保险补贴。对疫情影响严重的农业产业,保险机构要降低保险费率,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保险保险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理赔工作,确保理赔资金及时到位。 落实社会保险基金支持政策。紧急调拨25亿元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充实各地医保基金,确保各地医保报销政策落实。对因疫情防控感染肺炎或死亡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简化疫情防控政府采购程序。全省范围开启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各采购单位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服务和工程,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无需填报,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除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需实行紧急采购的项目外,疫情防控期间采购的其他项目采购人应当暂停采购活动或者对相关事项发布更正公告,并告知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 简化疫情防控资产配置审批。简化疫情防控资产的配置审批程序;服从统一调配,完善防控资产内部管理,规范资产的处置;加大对防控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电煤保供财政奖补。煤炭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供应的电煤(热值在3500大卡以上)的奖励标准,从原来8元/吨提高到10元/吨。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期完成调运、热值在3500大卡以上的应急存煤,按20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非应急存煤供应电煤按10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发电企业采购的高热值煤(指热值5000大卡及以上电煤)奖励标准提高,将原采购省内高热值煤补助标准由30元/吨提高到50元/吨,采购的省外高热值煤补助标准由50元/吨提高到70元/吨。 支持增加疫情防控医疗用品和粮油物资购置储备。拨付资金4848.4万元,增加省级2万吨粮食储备、8万吨食用油储备、1.51万吨食盐、500吨大豆紧急储备和9.16万吨稻谷加工,满足全省疫情防控期间紧急物资储备的需求。确定17家粮食企业承担8万吨省级储备食用油承储任务。拨付1亿元用于防控设备和防护用品购置。从2020年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调剂2亿元用于保障全省中小学开学。 配合制定疫情防控粮油盐储备应急预案。明确省财政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油盐储备动用和应急运输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所产生的粮油价差、调运费、装卸搬运费、包装费、加工费、销售费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际发生时据实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