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发展改革委,有关金融机构、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通知》(财金〔202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20〕21号)》和《关于本市全力防控疫情对企业加大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力度相关措施的通知(沪财发〔2020〕2号)》要求,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做好参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按照“保障疫情防控所需、保障抗疫应急所需、保障民生供应所需”的原则,本市建立精准、高效的防疫重点企业名单管理机制,支持有关金融机构给予防疫专项再贷款支持。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纳入以下范围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
  (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及检测装备、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二)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三)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包括生产生活物资(含方便和速冻食品、食盐、粮油等)、农产品和相关饲料、种畜禽、种子(苗)企业以及屠宰、加工企业;
  (四)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五)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
  (六)为应对疫情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七)按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重点保障的其他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审核纳入本市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上海市名单”)、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其中:全国性名单优先考虑疫情期间接受国家物资调拨的企业和作出巨大贡献的骨干企业。
  (二)申报纳入名单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
  2.对全国、上海市疫情防控有重要作用的,重点保障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生产、运输、供应;
  3.资金需求全部用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生产的物资或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服从国家、市委、市政府、市防疫指挥部统一指挥、统一调配;
  5.积极响应号召复工复产、扩大产能、增产增供;无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全国性银行的在沪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单位)重点向纳入全国性名单的防疫重点企业发放专项贷款。
  (四)本市地方法人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华瑞银行等单位)向纳入上海市名单的防疫重点企业发放专项贷款。
  (五)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遵循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实际获得的优惠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具体操作参照(沪财发〔2020〕2号)执行。   三、申报流程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的企业进行汇总审核,形成上海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含上海市名单、全国性名单),其中:
  1.计划纳入上海市名单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后,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2.计划纳入全国性名单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后,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对由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筛选剔除的企业优先纳入上海市名单。
  (二)各申报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填写《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融资需求申请表》、《上海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填报表》,签署《承诺书》,经加盖企业公章后发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三)坚持应对需要,实事求是,严格核实的要求,申报企业不得将与疫情防控无关或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保供无关的资金贷款需求纳入。
  (四)不在支持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申报。   四、动态调整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生产供应情况,可适时调整纳入名单的企业范围和报送流程。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加强信息共享,加强与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工作衔接,共享本市纳入全国性名单、上海市名单的企业信息,做好有信贷需求企业和名单核准情况的双向信息共享。
  (三)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及时帮助解决企业生产和物资调运过程中的问题,使资金支持政策真正惠及对疫情防控工作有重要作用的企业。
  (四)对于骗取、挪用资金,对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及时调整出名单,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实时收集,按照“成熟一批、报送一批”的原则组织增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4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