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
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总则
(一)编制目的
1.为保证卫生部门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是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依据。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做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医疗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各项工作。根据医疗救援的事件分级、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对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各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请上级主管部门支持和支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各种医疗救援物资的应急储备工作。实现日常急救网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网络的有机结合,并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与公安、交通、水利、矿山救援、市政抢险等部门的应急联动工作。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培训和演练,为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不断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全市各级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与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一)领导机构
成立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及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同志为成员,受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协助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或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公室进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承担本区域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二)日常机构市卫生局指定专门机构或部门为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日常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措施和技术标准,制定和完善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指导各地进行应急预案的实施,组织对全市医疗卫生救援专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和考核,承担省、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各级“120”急救指挥中心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受理呼叫及指挥调度工作,院前急救网络成员单位(急救中心、急救站)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病员转运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伤病员的院内救治工作。
(四)现场指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受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组织、协调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五)专家委员会(组)
成立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修订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队伍、日常急救队伍及急救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咨询等工作,参与对各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援助,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需要,组建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专家委员会(组)。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事件。
2.跨省辖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需要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二级以上或专项应急预案二级以上的事件。
4.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县(市)、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需要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级以上或专项应急预案三级以上的事件。
4.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信息监测、共享和预警
(一)信息监测
1.以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为基础,逐步构建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监测和汇总体系。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院前急救指挥调度系统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
2.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可靠性、完整性。对于涉及秘密或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按相应规定保密。
3.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常规数据库。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本区域内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人口数量和结构分布。
(4)本区域内急救资源的分布状况、应急能力及可调配数量。
(5)5年来本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资料数据。
(6)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其他不利因素。
(二)信息共享
1.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信息系统为基础,加强与公安、消防、气象、地震、防汛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应急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收集、交流、报送的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规范等应通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系统与同级人民政府应急信息进行同步传输与处理。
(三)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主体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受理报告和逐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2.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
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当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情况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危害范围、事态发展和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和传输。
(四)预警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作出预警。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预警可分为特别重大(1级)、重大(1级)、较大(Ⅲ级)和一般(N级)4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
2.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警级别进行研判。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I级响应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I级)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协调开展先期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I级响应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I级)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协调开展先期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Ⅲ级响应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Ⅲ级)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市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技术支援。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Ⅳ级响应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Ⅳ级)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县(市)、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加强与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建立医疗抢救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依据“专科、就近、及时”的原则,尽快将伤病员安全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转运途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三)院内救治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成批伤员的院内救治应分步骤进行。
1.接诊准备
大批伤员到医院前,“120”急救指挥中心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拟转送的医院和专科,通知接诊医院总值班,医院总值班应立即报告带班领导(或主管领导),调动全院相关医疗救治力量,作好准备工作:通知急诊科做好接诊准备,相关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到接诊现场集合,通知医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如后勤、保卫等)赴现场协调支持抢救工作,必要时通知血库、手术室等做好准备(包括备血、急诊手术等),成立抢救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组织全院力量进行有序抢救工作。
2.预检分诊
成立医师小组负责预检分诊,如伤员较多,可成立若干小组同时工作,每组可根据伤情配备相关专科医师和若干名护士。要初步诊断伤病员的主要伤病情,确定首诊科室,对需要紧急抢救的伤病员作特别看护和积极处理,提出进一步需作的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方案。
指定专人负责伤病员的登记和统计,及时掌握每位伤病员的姓名、性别、家庭住址、伤病情及伤员人数、去向等情况,对暂时无法确定姓名的伤病员可试行编号代替。根据诊断治疗的进行,随时汇总统计并及时上报。
3.诊断治疗
根据预检情况将伤病员安置到相关临床科室进行治疗,将危重伤病员送人相关专科和ICU,需手术者应立即进行手术;伤病较轻者可集中于一个区域,配备专职医务人员负责观察、治疗。
4.后续治疗
医护人员要在正常治疗过程中,对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受到心理伤害的伤病员进行必要的心理治疗,消除病人的紧张情绪,使其早日康复。
(四)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流行病学分析和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信息保障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二)急救机构
1.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建立完善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加强医疗急救机构建设。
2.健全院前急救网络。根据区域特点和服务半径,合理布局急救站,严格急救机构准入,逐步实施急救机构的分级管理。
(三)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四)应急队伍保障
1.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和类别组建相应的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原则上以建立综合救治队伍为主,同时也应结合当地实际组建专业救治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的管理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
2.承担应急医疗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对应急医疗救援队员的管理,注重对应急医疗救援队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对应急医疗救援队员的工作给予有力支持,确保应急医疗救援队员紧急集结和救援工作不受干扰。
(五)物资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物价部门负责保持物价稳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器械生产与流通的监督管理。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六)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开展,并根据实际适时追加预算,以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或本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其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合理补偿。
(七)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铁路、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对救护车辆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免征公路通行费和车辆养路费。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培训和演练
1.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的人才建设,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统一组织安排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工作。演练的形式包括:单一突发事件(重大伤害事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核事故和化学事故等)的演练,对单一突发事件从指挥到救治处理全过程的演练;局部演练,指挥系统、救治系统、保障系统和各有关单位组织的演练,综合演练,涉及预案各系统、各单位、多发事件的全过程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医疗救援能力。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消防队员、企事业单位安全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九)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红十字会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平顶山军分区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对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开展演习或训练,使相关人员熟悉预案程序。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平顶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一)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件1)
(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示意图(见附件2)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