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远程会诊医疗服务项目在疫情期间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远程会诊医疗服务项目在疫情期间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吉医保发〔2020〕6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医疗保障局:
  为有效提升新冠肺炎病例诊治效率与效果,减少非新冠肺炎患者就医流动,切实阻断疫情传播,扎实助力疫情联防联控,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12号)等要求,现就远程会诊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疫情期间,将远程会诊(含单学科会诊及多学科会诊)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按乙类支付(附件1)。相关支付政策按照邀请(发起)方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二、为有效减少并阻断疫情期间非新冠肺炎患者转诊转院等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对包括新冠肺炎等在内的所有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远程会诊费用,医保基金均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服务,应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要按照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化编码规则,及时将本通知所涉及的项目维护到全省医保诊疗项目数据库。各地应结合《关于制定吉林省医疗机构远程会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8号,附件2)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及时做好项目对应及信息系统数据库更新、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远程会诊医疗服务项目的监管和费用审核,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如无特殊说明,本通知相关政策至疫情宣布解除之日终止;疫情结束后相关政策,以后续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附件:1.远程会诊项目临时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情况表
  2.关于制定吉林省医疗机构远程会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8日

  附件1
  远程会诊项目临时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情况表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类别备注
111000003远程会诊 主任医师(单学科)收费及支付计价单位均为“次”
副主任医师(单学科)
多学科会诊,须由3个以上学科(含)参加,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资质专家组成。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