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的函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的函
(粤医保函〔2023〕201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5号),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我省新增项目转归结果已报国家医保局待批复。为保障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延续性,确保我省新增项目转归工作的顺利推进,综合考虑新冠疫情影响和工作需要,《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211号)涉及的1项新增项目自动顺延执行至项目转归结果公布后。请各地市医保局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4日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