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核酸检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核酸检测的通知


各位考生:
  鉴于当前疫情形势,根据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要求,所有考生均须于11月17日至11月20日期间进行2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其中1次在考前48小时以内,2次检测的时间间隔应当在24小时以上。考生在考前接受查验时提供2次核酸检测的阴性报告证明,无法出示符合要求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的,不得参加考试(建议考生于11月17日及11月19日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避免出现检测时间不符合要求或者考前检测结果尚未上传等情况)。
  取消《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防疫告知书》(11月5日发布)第4条关于核酸检测的要求,按照本通知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11月14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