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销售单位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告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销售单位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告


各食品生产、销售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防控新冠肺炎工作的有关精神,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严防疫情通过生产、销售环节扩散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现就食品生产、销售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食品生产、销售经营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管理
  开业上岗前要做好筛查防护工作,按照市政府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返(来)三亚人员的登记报告、居家或者隔离观察等要求,确保人员健康上岗。   三、严格落实健康管理
  要落实从业人员防护要求,确保从业人员穿戴工作衣帽、口罩等防护用具上岗。严格落实晨检制度,每天上岗前从业人员要进行体温测试并做好记录。凡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一律不得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和就诊。食品生产工人进入生产加工场所前必须严格执行更衣洗手要求,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手套,清洗、烘干、酒精消毒手部,并通过风淋室进入清洁作业区工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宜佩戴手套并及时更换。应勤洗手,坚持上岗前、操作后严格洗手的要求。   四、加强场所设施管理
  (一)食品生产单位每天对生产加工场所,包括地面、墙壁、设施设备用具进行消毒,确保食品生产场所环境整洁,保持加工场所空气流通,如果是密闭的空调空间,要保持通风系统的正常运作,按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及时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
  (二)食品销售单位复工前应对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并保持定期的保洁制度。对场所内的购物车、自动售卖机、直接接触食品的器具等重点设备增加清洁消毒频次,同时做好消毒登记记录。
  (三)确保经营场所空气流通,严格按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正确使用机械通风系统。   五、做好防护物资储备
  经营单位要在复工开业前,做好防护物资准备,主要包括:医用外科口罩、消毒液、酒精、洗手液等防护用品。   六、加强顾客引导管理
  大中型超市要配置测温仪,在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对进店消费者实施体温检测,鼓励便利店、小食品店参照执行。顾客体温正常、佩戴口罩方可入场购物消费。   七、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生产经营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复工开业、上岗。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政策措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食品生产、销售单位不能及时办理换证、变更登记等的,可延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八、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复工开业前全面清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过期、损坏、变质的食品及原料,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销售。全面核查食品保存条件,重点查看冷藏冷冻食品保存条件是否符合标签标识的温度要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存放食品做到分类分架、离地离墙、摆放整洁。   九、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单位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不采购无合法渠道、来源不明、过期、腐败变质、掺杂掺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格执行禁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行为,采购畜禽肉类产品时须严格查验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和购货凭证,不采购、不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产品,杜绝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规范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行为
  食品销售经营者须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采取设置提示标识、分装等相关措施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入口食品。   十一、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督促从业人员做好个人卫生,避免与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密切接触,避免接触野生、养殖禽畜动物。   十二、加强用餐管理
  食品生产、销售单位员工用餐要严格执行分批分餐进食,避免人员聚集。   十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食品销售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保障购货环境安全稳定,优先做好米面油、肉蛋奶等生活必须食品的供应保障,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鼓励经营者推行网上商场+第三方平台送货上门、蔬菜基地(市场)+社区直供配送、无接触不见面社区配送等服务,配合市政府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食品供应和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