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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20〕10号)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管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相关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5号)。根据近期全省疫情防控相关商品经营和价格执行情况,为进一步保障市场供应,对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口罩、消毒杀菌等部分疫情防护用品批发和零售环节进销差率。将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调整为均不得超过进货成本(进货价格+物流费用)的30%。
  消毒杀菌用品是指酒精、84消毒液。其他消毒杀菌用品不在进销差率调整范围。   二、明确抗病毒药品价格监管范围和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的通知》规定,将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莲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四种药品列入政府临时价格干预监管范围。如有新版诊疗方案对抗病毒药品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具体执行标准为:
  (一)与2020年1月24日之前比较,销售价格没有上涨或涨幅不超过15%的,不视为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
  (二)以2020年1月24日之前销售价格为基准,当前销售价格涨幅超过15%未达到30%的,有关执法部门向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责令限期执行涨幅不超过15%的价格干预措施。
  (三)以2020年1月24日之前销售价格为基准,当前销售价格涨幅超过15%未达到30%,经有关执法部门提醒告诫后拒不改正的,或者当前销售价格涨幅超过30%的,按照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依法处理。   三、疫情防控期间的其他相关商品价格管理规定仍按辽政办明电〔2020〕5号文件执行。   四、全省疫情结束之后,本文件及相关价格干预措施一并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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