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为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疫情防控工作相关决策,按照“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要求和师市党委的统一部署,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护您和家人的生命健康,现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诉讼服务等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2月2日至2月10日的开庭、询问、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延期,具体开庭、询问、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工作安排,请诉讼参与人保持通讯畅通。 疫情防控期间,拟到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诉讼参与人,建议选择“新疆兵团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平台申请网上立案、在线办理;或者通过邮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再审申请书等)的方式处理,收件人为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具体联系方式。本院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需要,案件代理人及当事人申请改期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准许。 确需到法院现场办理诉讼事务的当事人及代理人,请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恳请广大诉讼参与人理解与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全力以赴依法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如果您有诉讼方面的咨询和求助,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联系电话:
0906-3310121(立案、信访)
0906-3355028(监督)
特此公告。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