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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政发〔2006〕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年5月23日区应急委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  录

  1 总则
  1.1 石景山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2 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 目的和依据
  1.5 适用范围
  1.6 事件等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及应急指挥工作程序
  3 预测、预警
  3.1 预警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基本响应程序
  4.3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信息管理
  6.1 信息监测与报告
  6.2 信息共享和处理
  6.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7 保障措施
  7.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4 应急队伍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治安保障
  7.8 物资保障
  7.9 资金保障
  7.10 人员防护保障
  7.11 法制保障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 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习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缩写语的说明
  9.2 预案管理
  9.3 监督检查与奖惩
  9.4 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9.5 制定与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2、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表
  3、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1.1 石景山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1.1石景山区位于首都城区的西部,是北京的新城区,由于传统重工业聚集,人口密集,城乡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经济、社会活动频繁,所以客观上存在诸多产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因素。
  1.1.2石景山区正处于“打造北京CRD,建设首都新城区”的发展阶段,制定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增强区域应急反应能力,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保证石景山区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2 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见下表)。
  石景山区主要突发公共事件

四大类

分类

种类

自然灾害

水灾害

汛情

地震灾害

地震

气象灾害

大风及沙尘暴

浓雾天气

冰雪天气

暴雨、雷雨天气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事故灾害

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污染

建筑工程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火灾

燃气事故

供、排水事故

供热事故

供电事故

通信线路和通信设施事故

地下管线事故

人防工程事故

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事故

突发环境和生态破坏事故

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

鼠疫、炭疽、霍乱、SARS、流感等

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

食物中毒

社会安全事件

重大群体性

事件

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公共场所滋事事件

 

高校群体性事件

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恐怖事件和刑事案件

涉外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公共事件


  1.2.2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
  潜在危险性大。石景山区是工业集中地区,大企业多,传统企业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城市工业化灾害的可能性大。石景山区山林面积较大,林地面积2170.5公顷,每年来区旅游的游客400万人次,扫墓人员40万人次,大量火种被带入林区,发生森林火灾的潜在危险大。石景山区五环路以外地区为烟花爆竹非限放区,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伤亡和造成火灾的隐患较大。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人为因素为主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目前石景山区发生率最高、伤亡人数最多、经济损失最大的事故,每年平均事故总数7000余件。随着私人轿车的增多,事故呈上升的趋势。近年来,石景山区因农转居等问题信访量较多,因此导致重大群体上访事件的可能性较大。
  处置难度大。石景山区有众多的国家、市属单位和驻区部队,流动人口数量较多,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难度。
  1.2.3道路交通事故、群体性事件、火灾等仍将是石景山区的主要人为灾害,大风、雨雪灾害仍将是石景山区的主要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森林火灾、传染病疫情等将是石景山区的主要潜在灾害。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全区公共安全为目标,以《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升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3.2 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防止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地区的中央、市属在区单位和区属企事业单位。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对区域一般及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负总责。建立与驻区中央、市属单位,驻区部队和武警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在紧急情况下,整合全区各种资源,统一指挥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分级控制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实施分级控制,不同等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和组织领导体系。
  快速反应的原则。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储备必要的人、物和资金,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处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实施依法管理和处置。
  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民众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   1.4 目的和依据
  1.4.1目的
  针对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达到如下目的:
  ●有效整合现有的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
  ●通过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石景山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4.2依据
  以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严格实行依法行政,依法实施。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石景山辖区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6 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调度多个部门、石景山区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石景山区域内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委、区政府在市政府的指导下,调度区域内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区政府调度区域内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各相关委办局处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预案中,应依照市各专项预案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设立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对于特别重大且影响石景山区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区委统一领导。
  2.1.2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区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委员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见京石办发〔2005〕19号)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职责:
  ●研究确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审定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建立与驻区中央、市属单位、部队和武警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
  ●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对区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组织指挥;
  ●负责本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2.1.3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是石景山区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同时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区应急办根据区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委指挥平台。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协助配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前期和善后工作;
  ●负责收集、分析本区内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市应急办和区应急委报告,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或区应急委批准后,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组织修订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审查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街道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预案的演习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信系统,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平台;
  ●承担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2.1.4区应急委设11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突发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抗震防汛应急指挥部;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办和市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参与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具体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除以上11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委、区政府相关主要责任单位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并由区分管领导任指挥长。
  2.1.5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1.6 区内各有关单位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区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区人防办指挥部是区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2 组织体系框架及应急指挥工作程序
  2.2.1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相关委办局处和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2.2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2.2.3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委协调区内各种资源,积极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委要及时报送市应急办,在北京市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与中央、北京市驻区单位、武警部队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
  2.2.4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药监局、区信息办等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见附件2)
  2.2.5应急指挥工作程序(略)
  应急指挥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说明

责任人

工作内容

工作职责

值班员

接警

三种情况:上级指令、接到呼叫中心通报、各专项指挥中心报警。值班员报告应急办公室主任。

应急办公室主任

核实报告

1、核实情况。2、通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迅速到岗,并操作应急指挥系统,准备和搜集相关数据,分析研究,做出辅助决策,供领导参考。应急办公室主任向应急委主任汇报并上报市政府。

区领导

应急委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到位

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应急委转为指挥部,进行指挥。

指挥部做出是否报市政府,是否启动预案决定。一般、较大性灾害总指挥不到现场,各专项指挥部指挥到现场。

1、应急办工作人员跟随专项指挥部指挥到现场。2、各专项救援队伍按预案到灾害现场。3、总指挥部完成协调、信息汇总、上报救援情况等任务。4、进入应急状态。

总指挥

指挥部决策

指挥部在听取了现场指挥人员关于受灾情况汇报后,做出决策,发布命令,指挥各部门开展救援工作。可视情况召开专家咨询会,听取意见。如向市政府上报,应在市政府的指挥下进行决策。

各专项指挥部指挥

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灾害事故时,各专项指挥部在各自的组织机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并将情况报总指挥部。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时,超出本区应急范围时,上报市政府,由市各专项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区各专项指挥部做先期处置工作。

各救援部门指挥

应急救援

相关单位在接到救援命令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按照各自部门的分预案组织救援。

新闻发言人

新闻发布

根据指挥部要求,政府新闻发言人应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和民众通报进展情况。

善后救援部门指挥

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在指挥部的指导下,结合伤亡和损失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预案要求,制定善后措施。

调查部门负责人

事故调查

根据指挥部命令,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指挥部。

监察部门负责人

监督检查

整个救灾过程中,救援工作应在有组织的监督检查下进行。一旦发现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和预案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指挥部。

总指挥

救援结束

救援工作结束后,应由指挥部宣布“救援结束”。所有参加救援单位要做好事故处理数据收集、整理工作。

应急办公室

调查总结

做好调查总结工作,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原因。

  3.1 预警
  3.1.1驻区各单位、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区应急办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区应急办值班员及时将预警建议向区应急办主任汇报,经应急办主任确认后向应急委汇报。经应急委批准,区应急办值班员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市应急办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并根据专项预案及时部署,迅速通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各单位根据专项预案要立即开展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防止事件的发生和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预警分级。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预警信息发布。接到预警信息时,由区应急办公室进行信息核实,确认后报区应急委员会。由区应急委员会根据灾害可能发生的地域位置、社会影响、涉及人数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做出一般(Ⅳ级)或较重(Ⅲ级)级别的预警,发布相应的预案状态命令,同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严重或特别严重的预警建议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做出统一预警命令。在全市发布预警命令前,区应急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3.2.3应急工作状态。根据预警级别,相关部门按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和计划,包括人员储备,物质、财政准备等。当我区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办公室全员到位,相关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分级主管领导实行在岗带班制度,取消休假,禁止出京,外出人员快速归岗。
  3.2.4各相关委办局处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预案中,应依照市各专项预案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2.5一般和较重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并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情况,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按照市有关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市政、环保、建委、人防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信息办,建立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3.3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处和各街道应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灾害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预警。   4.1 分级响应
  4.1.1预案启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Ⅰ级、Ⅱ级),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启动。市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处和事件属地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转  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报请区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区长或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其担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负责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请市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报请区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区长或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其担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负责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基本应急
  (1)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所属单位,应立即向区应急办公室报告, 区应急办公室工作人员通知事故涉及的各责任单位15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前期应急处置;同时向区应急办主任汇报;并向主管和值班区领导以及市应急办汇报。
  (2)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区应急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区应急委转为区应急指挥部,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帮助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处置事件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材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和开展救援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根据事件类别向区应急委员会或市应急委员会提出请求,由市委、市政府或区委、区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6)现场指挥部应做好维护治安、保障交通,以及人员疏散、保障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4.2.2扩大应急
  (1)如果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测将要或已经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区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区长坐镇区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此次应急工作总指挥,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分管区领导到达灾害现场,作为此次应急工作现场指挥,开展现场援救指挥工作。
  (2)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区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做好前期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市应急委员会,在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社会动员
  (1)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区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人员、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2)本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经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局部小范围的社会动员工作,由区政府决定,报市政府备案,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   4.3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现场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按照事件等级上报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相关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作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4.3.2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宣布应急结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   5.1 善后处置
  5.1.1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委、区政府组织实施。
  5.1.2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2 社会救助
  5.2.1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5.2.2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2.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同时,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现场指挥部适时成立事故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根据事件等级报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按照事件等级,三天内将总结上报区应急办或市应急办,由其备案。据此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区应急办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事故处置调查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在15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委。   6.1 信息监测与报告
  6.1.1建立信息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信息。各街道、鲁谷社区和相关委办局处要及时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送区应急办,区应急办经区应急委领导同意后报送市应急办。
  6.1.2各相关机构和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6.1.3上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对于上报的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在报请区应急委员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市应急办。
  6.1.4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
  6.1.5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部门要立即上报,详细信息要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送;对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办要立即报告市政府,详细信息要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
  6.1.6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6.1.7对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发生的各种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6.2 信息共享和处理
  6.2.1由区信息办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各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处和各街道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6.2.2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援助,启动相关处置预案。
  6.2.3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委员会应及时报送市政府,在市委宣传部的领导下,及时发布新闻报导,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3.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对发布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6.3.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在上报区应急委员会领导的同时,应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6.3.3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员会及时上报市政府,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负责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3.4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导应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等单位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规定。   7.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1.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逐步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指挥通信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本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
  7.1.2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处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7.2 通信保障
  7.2.1各单位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无线通信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7.2.2区信息办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
  7.2.3区信息办牵头,以区公安分局已经建成的图像监控系统为骨干,整合其他图像监控资源,建立图像监控网络。   7.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3.1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备由区政府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在紧急的情况下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紧急调用。
  7.3.2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要,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7.3.3各职能部门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7.4 应急队伍保障
  7.4.1专业应急队伍组建
  公安、消防、交通、医疗、市政等队伍是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区域内军队、武警,组织预备役、民兵及驻区大企业作为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
  人防、地震、防汛、森林消防、建筑工程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7.4.2社区和志愿者应急队伍
  各街道、鲁谷社区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在第一时间减少和削减灾害的损失。
  7.4.3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按照预案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专业性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市应急办统一指挥、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7.4.4应急队伍演练
  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区应急办定期组织全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7.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支队、运管处建立健全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加强应急交通保障。区交通支队、区建委和区市政管委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线路畅通。   7.6 医疗卫生保障
  7.6.1医疗应急救援人员随时保持应急状态,一旦发生灾害,快速抵达灾害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员的伤残率和死亡率。
  7.6.2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一旦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医疗救护队伍要开设现场救护站,对伤员采取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然后转运各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
  7.6.3区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区红十字会和其他救援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区内各医院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7.7 治安保障
  7.7.1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在区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线,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7.2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的街道和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控,严密防范各种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7.7.3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7.8 物资保障
  7.8.1各相关委办局处、各街道、鲁谷社区,根据不同突发事件和灾害种类,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给予补充和更新。
  7.8.2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工商分局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
  7.8.3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由区商务局、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7.9 资金保障
  7.9.1区政府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区财政局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并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增加资金的额度。
  7.9.2鼓励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工作的企业,应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监管工作。
  7.9.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一是调整部门预算结构,集中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二是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7.9.4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财政局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有关拨款手续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7.10 人员防护保障
  7.10.1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分析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人员安全。
  7.10.2紧急避难场所保障。有关部门要完善石景山游乐园、北京国际雕塑公园两处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并逐步在居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改造或建设其它紧急避难场所,为居民在紧急状态下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7.10.3紧急避难场所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考虑人口密度、人员疏散条件、场地安全性条件、道路通畅等因素,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附近重要路口应设置明显标志牌。临时避难场所应具备应急供水、应急棚宿区、应急照明用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必须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   7.11 法制保障
  当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区政府执行市政府所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当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策和命令,同时报市政府。   8.1 宣传教育
  8.1.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需要报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后,适时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援进展情况。
  8.1.2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处就市应急办编制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社区应急手册开展学习与辅导。   8.2 培训
  8.2.1公职人员的培训。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委办局处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8.2.2市民的培训。各相关委办局处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8.3 演习
  8.3.1各专项指挥部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区应急办负责组织跨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8.3.2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和演习工作。各委、办、局、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街道、鲁谷社区按照专项预案,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人员进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和专项演练工作。
  8.3.3应急演习包括演习准备、演习实施和演习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提高群众防范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各部委办局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应急保障预案:是在预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相关委办局处制定的指挥系统技术、通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资金和应急避难场所等保障预案。
  应急储备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应急专项准备资金:是区政府财政部门在一般支出预算“其他支出”中增设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准备资金。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为应对某突发公共事件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
  相关委办局处:指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属各委办局处,包括主责部门、预测部门和协作部门。   9.2 预案管理
  9.2.1 预案制定
  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各专项预案。各应急保障部门应制定和修订各类应急保障预案。
  9.2.2应急预案审定
  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后,报市应急委备案。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由区应急办组织审定。
  9.2.3 应急预案公布
  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区长签署后,由区政府向社会发布。各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除涉密内容外,应广泛向社会发布。
  9.2.4应急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上报区应急办备案。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应急预案。   9.3 监督检查与奖惩
  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落实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设施、装备等资源的准备情况,并制定相应奖惩制度。   9.4 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3)   9.5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维护和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 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组织体系(略)
  2.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表
  3. 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附件2: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表
  “A”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B”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部门

事 部

类 门

公安

分局

消防处

交通支队

卫生局

市政管委

农委

安监局

环保局

建委

人防办

气象局

电力分公司

质监局

园林局

工商分局

信访办

教委

 

 

 

水灾

 

 

 

 

A

 

 

 

 

 

B

 

 

 

 

 

 

 

 

 

地震灾害

 

 

 

 

AB

 

 

 

 

 

 

 

 

 

 

 

 

 

 

 

大风及沙尘暴

 

 

 

 

 

 

 

A

A

 

B

 

 

 

 

 

 

 

 

 

浓雾天气

 

 

A

 

 

 

 

 

 

 

B

 

 

 

 

 

 

 

 

 

冰雪天气

 

 

A

 

A

 

 

 

 

 

B

 

 

 

 

 

 

 

 

 

暴雨、雷电天气

 

 

A

 

 

 

 

 

 

 

B

 

 

 

 

 

 

 

 

 

森林火灾

 

 

 

 

 

 

 

 

 

 

B

 

 

A

 

 

 

 

 

 

危险化学品

 

 

 

 

 

 

A

 

 

 

 

 

 

 

 

 

 

 

 

 

建筑工程事故

 

 

 

 

 

 

 

 

A

 

 

 

 

 

 

 

 

 

 

 

特种设备事故

 

 

 

 

 

 

 

 

 

 

 

 

A

 

 

 

 

 

 

 

道路交通事故

 

 

AB

 

 

 

 

 

 

 

 

 

 

 

 

 

 

 

 

 

火灾

 

A

 

 

 

 

 

 

 

 

 

 

 

 

 

 

 

 

 

 

燃气事故

 

 

 

 

A

 

 

 

 

 

 

 

 

 

 

 

 

 

 

 

供、排水事故

 

 

 

 

A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表(续)
  “A”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B”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部门

事 部

类 门

公安

分局

消防处

交通支队

卫生局

市政管委

农委

安监局

环保局

建委

人防办

气象局

电力分公司

质监局

园林局

工商分局

信访办

教委

 

 

供热事故

 

 

 

 

A

 

 

 

 

 

 

 

 

 

 

 

 

 

 

供电事故

 

 

 

 

 

 

 

 

 

 

 

A

 

 

 

 

 

 

 

市政管线事故

 

 

 

 

A

 

 

 

 

 

 

 

 

 

 

 

 

 

 

人防工程事故

 

 

 

 

 

 

 

 

 

A

 

 

 

 

 

 

 

 

 

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故

 

 

 

 

 

 

 

A

 

 

B

 

 

 

 

 

 

 

 

重大传染病疫情

 

 

 

AB

 

 

 

 

 

 

 

 

 

 

 

 

 

 

 

重大动物疫情

 

 

 

 

 

AB

 

 

 

 

 

 

 

 

 

 

 

 

 

群体食物中毒

 

 

 

A

 

 

 

 

 

 

 

 

 

 

A

 

 

 

 

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A

 

 

 

 

 

 

 

 

 

 

 

 

 

 

A

 

 

 

公共场所滋事事件

A

 

 

 

 

 

 

 

 

 

 

 

 

 

 

 

 

 

 

重大恐怖事件和刑事案件

A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

A

 

 

 

 

 

 

 

 

 

 

 

 

 

 

 

A

 

 

 

 

 

 

 

 

 

 

 

 

 

 

 

 

 

 

 

 

 

 


  附件3:
  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名 称

制定单位

1

石景山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工作预案

安监局

2

石景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安监局

3

石景山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卫生局

4

石景山区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

卫生局

5

石景山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预案

农委

6

石景山区防汛工作应急预案

市政管委

7

石景山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市政管委

8

石景山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市政管委

9

石景山区公共供水应急预案

市政管委

10

石景山区市政设施应急预案

市政管委

11

石景山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市政管委

12

石景山区铲冰扫雪应急预案

市政管委(牵头)、环卫中心、城管大队交通支队

13

石景山区处置突发恐怖袭击和重大刑事案件工作预案

公安分局

14

石景山区处置公共场所滋事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分局

15

石景山区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预案

信访办

16

石景山区防范和处理邪教组织滋事事件应急预案

610办公室

17

石景山区火灾事故灭火应急预案

消防处

18

石景山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园林局

19

石景山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工作预案

人防办

20

石景山区道路交通处置救援应急预案

交通支队

21

石景山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环保局

22

石景山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工商分局

23

石景山区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建委

24

石景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质量技术监督局

25

石景山区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电力分公司

26

石景山区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民宗侨办

27

石景山区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教委

28

石景山区旅游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旅游局

29

石景山区清明节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公安分局(牵头)、城管大队、交通支队、民政局、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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