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体育局关于开展当前和春节期间疫情防控督导检查暨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大连市体育局关于开展当前和春节期间疫情防控督导检查暨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大体发〔2021〕6号)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领导在《年初国家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及全省安全生产视频调度会议精神报告》上的重要批示,1月23日召开的国家、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暨全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及1月26日召开的大连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结合《关于开展当前和春节期间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大疫经指常办发〔2021〕1号)要求,市体育局决定组织开展当前和春节期间疫情防控督导检查暨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
今年是建党100周年,在这个特殊年份抓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责任也特别重大。为切实筑牢常态化疫情防控防线,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根据“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策略,压实“四方责任”,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防范安全风险责任,加强行业和属地化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维护好我市体育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的良好局面。 组织领导
市体育局成立疫情防控督导检查暨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级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负责人为组员。设4个监督检查小组,由局领导带队,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
第一组:
组 长:温殿斌 市体育局局长
副组长:周俊芳 市体育局产业处处长
牵头处室:产业处
责任处室和单位:办公室、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监督检查区域:中山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
(联系人:周俊芳 15942800976)
第二组:
组 长:吴 华 市体育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爱科 市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
责任处室和单位:青少处、足球运动学校
监督检查区域:西岗区、普兰店区、长海县、金普新区
(联系人:张爱科 13998446511)
第三组:
组 长:苗治文 市体育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世庆 市体育局竞体处处长
牵头处室:竞体处
责任处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监督检查区域:甘井子区、庄河市
(联系人:张世庆 13904116037)
第四组:
组 长:于克荒 市体育局二级巡视员
副组长:费守家 市体育局群体处处长
牵头处室:群体处
责任处室和单位: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足球运动学校
监督检查区域:沙河口区、瓦房店市、长兴岛经济区
(联系人:费守家 13998606117) 检查时间和内容
1月26日—2月26日,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检查小组,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方式做好当前和春节期间体育行业疫情防控督导和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硬件上是否有隐患,制度上是否有漏洞,执行上是否有缺失。
(一)疫情防控检查:按照大连市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和经济社会发展总指挥部的要求对体育场所(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内容有:
1.工作人员是否了解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责任和元旦春节期间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制定情况,确定各操作环节具体责任人及落实疫情监测和防控措施情况;
2.落实健身人员健康通行码查验制度及体温检测工作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员流量和密度、人员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情况;
3.工作场所通风情况,建立的通风记录和检查台账情况,防疫卫生专岗和独立的隔离观察区域设置情况;
4.工作场所建立定时消毒机制和保持各区域环境整洁卫生情况,柜台、休息区、收银台、卫生间、电梯轿厢等公共区域消毒和垃圾收集处理情况;
5.口罩、消杀用品、洗手液、红外线测温仪等防控物资准备情况,落实防控宣传提示情况;
6.建立管理人员和员工身体健康档案以及员工健康状况公示情况,建立员工管理制度,掌握员工出行轨迹等情况;
7.健身器械的消毒标准和次数情况,健身器材和器具的保养维护情况。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检查:
1.经营者在取得许可证后,是否存在不具备规定条件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2.经营者是否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按要求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3.经营者是否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4.经营者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5.经营者是否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要求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6.经营者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买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
(三)体育经营活动检查:
1.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买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经批准举办冠以行政区域名称的各类经营性综合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情况;
3.是否存在接纳未取得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手续的体育经营活动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未按要求配备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情况;
5.“人防、技防、物防”等三防措施的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安防人员的技能培训、应急突发预案的演练等情况。 工作要求
1.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检查小组要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重要性,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防控措施,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构建起上下贯通、协调高效的疫情防控体系。
2.进一步强化各类体育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安全,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闭环管理。全面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形成标准化、信息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提高体育类经营单位场所和设施安全运营水平,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健身、科学健身、快乐健身的环境。
3.春节前,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检查小组请于每周一下班前将督导检查情况填报《督导检查情况一览表》(见附件)和督导检查清单报至市体育局;春节期间,请分别于2月 17日(正月初六)、2月26日(正月十四)18: 00前将督导检查情况报至市体育局。
联系人:王凯 电话:83681982、18900998027
附件:1.行业主管部门督导检查情况一览表
2.体育类经营活动场所疫情防控检查清单
3.健身场所(馆)安全工作检查清单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
行业主管部门督导检查情况一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 检査日期 | 督査对象 | 所属地区 | 问题清单 | 整改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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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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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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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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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 - | (第一次填报在此填写本行业督査对象底数.检査数量或检查覆盖率等情况,监督检查对象数量较多的可另附表) |
附件2
体育类经营活动场所疫情防控检查清单
受检单位: 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时期:
序号 | 检查项目 | 是否存在问题 | 备注 | |
是 | 否 | |||
1 | 工作人员是否了解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 |||
2 | 是否有措施限制接纳消费者人数不超过核定人数的50% | |||
3 | 是否严格落实消费者体温检测 | |||
4 | 是否严格落实查验消费者健康码 | |||
5 | 是否严格落实消费者规范佩戴口罩 | |||
6 | 是否在出入口、收银区、等候区等位置设置“一米线 ”保持间距 | |||
7 | 是否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大连市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大疫经指办发(2021) 29号)要求进行通风消毒 | |||
8 | 是否举办或近期将举办大型聚集性活动或会议 | |||
9 | 不具备扫码条件人员是否严格履行登记程序 | |||
10 | 是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和规范佩戴口罩 | |||
11 | 是否具有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责任人 | |||
12 | 是否具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措施 | |||
13 | 是否使用N帘等增加疫情交叉感染风险的设施设备 | |||
14 | 是否建立全部T.作人员信息台账,随时掌握员丁健康 状况 | |||
15 | 是否具有员工管理制度,掌握员工出行轨迹 | |||
16 | 是否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防疫知识和技能培训 | |||
17 | 是否具有口罩、消杀用品、洗手液、红外线测温仪等 防控物资 | |||
18 | 是否在醒目位置落实防控宣传提示 |
附件3
健身场所(馆)安全工作检查清单
受检单位: 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 检查细则 | 法规依据 | 检查情况 | 整改情况 | 备注 |
责任制 | 制定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制度,责任制度中应包含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 5.2-5.4、8.1 | |||
安全制度 | 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安全操作、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事故处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 4.9 | |||
安全制度 | 体育场所安全规则、体育场所活动须知等安全警示标志应悬挂在明显位置 |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 8.3 | |||
应急预案 | 紧急疏散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 4.9 | |||
警示标志 | 体育场所应悬挂关于器材和设备的使用说明,在有较大危险的部位、器材和设备上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 4.10 | |||
职业健康 | 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明 |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 4.12 | |||
从业资格 | 有职业资格要求的特殊岗位人员应持有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各类从业人员上岗应有明显标识 |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 5.1.2、8.2 | |||
教育培训 | 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进修教育等活动 |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 4.13 |
消防疏散方面 | 体育场馆应有场所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疏散标志醒目、位置合理、应急通道畅通 |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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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灯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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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志 | 应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 |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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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 | 急救药箱、器材以及专用急救设备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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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 | 应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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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 | 危险物品的保存、管理应符合相关要求 |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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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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