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保供食品应急抽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保供食品应急抽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市监食抽〔2022〕908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保供食品应急抽检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保供食品应急抽检工作指导意见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保供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发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抽检计划制定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相关部门通报的政府保供食品情况,根据食品种类、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抽检计划。其中,针对食用农产品等生鲜食品和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可以采用食品安全快检的方式快速筛查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抽样要求
  1.抽样方法和数量
  抽样方法参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年版)》,抽样数量原则上满足检验需求即可。
  2.现场抽样要求
  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承检机构抽样,抽样人员进入抽样现场前应按规定要求做好防护,视现场情况穿戴好口罩、防护服、手套等,携带消毒水。接触样品时,处理完1个样品应对手部消毒1次。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填写抽样文书和封样时如需使用桌椅,应提前用医用酒精或其他消毒液消毒。所抽取样品的外包装经消毒后再实施封样。
  3.样品运输贮存要求
  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4.快检抽样要求
  对于采取食品安全快检的,可参照监督抽检的方式随机选取快检样品,抽样数量满足快检需要即可。抽样时参照现场抽样要求中的防护要求做好相关防护工作。采集的样品应当按照食品贮存要求进行贮存,不得污染或改变样品性状。   三、检验与结果报送
  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可参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年版)》中各类食品的检验项目确定,并可根据投诉举报、舆情信息等进行调整。
  对于采取食品安全快检的,检验项目可根据具体食品品种确定,重点针对蔬菜和水果的农药残留、畜禽肉及其制品的瘦肉精、米面制品的吊白块、腌腊制品和酱腌菜的亚硝酸盐等项目开展快检。
  2.检验样品流转管理
  承检机构的接样人员、样品管理员等接触样品的相关人员在接触样品前应佩戴防护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对样品运输用整理箱进行消毒液喷洒消毒后,方可进行后续操作。样品消毒和受理工作应在指定区域内完成,受理完毕后,应及时做好个人和场地的消毒清洗工作。被拆除的样品外包装应进行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已消毒过的样品流转受理完成后,由窗口受理人员或样品管理员直接将样品送达实验室。实验室接受样品后,应将疫情防控期间的样品隔离存放。
  3.检验结果判定和报送
  原则上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年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承检机构应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上传检验结果,签发检验报告,并同时报告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
  对于采取食品安全快检的,原则上应在抽样当天完成快检,并将快检信息及时录入上海市食品安全快检管理平台。   四、核查处置
  各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抽检不合格的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通知保供食品发放组织者和商务部门,并依法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
  对于通过食品安全快检发现问题的食品,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保供食品发放组织者和商务部门,并组织对问题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如确认不合格的,严格按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进行处置。   五、其他要求
  各区市场监管局和相关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长三角地区重大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防护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的相关防护工作。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