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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巴府发[2007]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二届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认真贯彻实施。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尽快落实“有专门的机构管事、专门的人员办事”;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工作,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相互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要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要切实抓好面向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要切实加强法制建设,使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完善和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在七月底前将有关预案报市政府审查或备案。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 (Ⅲ级)、一般 (Ⅳ级)。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依照国务院规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确定;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主要依据。为适应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将一次性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事件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一些特殊突发公共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鼓励公众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引导公众积极、有序地参与到应急工作中来,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树立“常备不懈”观念,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积极引进和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与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
  (2)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县(区)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市属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级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由有关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同级政府审定。
  各类预案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修订、补充、完善。
  2.1 领导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在市长的领导下,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应急委负责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和市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宣传培训、预案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   2.3 工作机构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助县(区)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县(区)机构
  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及市级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应急办。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分为四级:特别严重 (Ⅰ级)、严重 (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办报告。一旦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在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办口头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办作出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 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公共事件,市、县(区)要根据其不同等级,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4.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县(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市政府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驻巴部队、武警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5 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1 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办作出报告。   5.3 恢复重建
  事发地县(区)政府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进行管理与协调。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市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水利、林业、地震、畜牧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危险化学品,林场等)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功能。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救援能力。军队、武警、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7.2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3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7.4 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5 医疗卫生保障
  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预案和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7.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等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8 人员防护
  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指定或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乡)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市级有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和涉险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9 通信保障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10 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属县(区)政府权属范围内的由县(区)政府进行紧急动员,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进行紧急动员,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11 公共设施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2 抢险装备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13 技术支持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要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8.1 预案演练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通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2 宣传和培训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市应急办要会同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并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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