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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装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装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发改收费发〔2022〕199号)


省卫健委,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做好大规模筛查和常态化检测工作,降低群众负担和社会成本,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自愿检测人员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单人单检测最高收费标准由每人次20元降为16元(含核酸检测试剂等相关耗材)。多人混合检测最高收费标准仍为每人次4元(含核酸检测试剂等相关耗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规定的最高上限范围内,可向下浮动,下浮不限。   二、对于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筛查、常态化检测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多人混合检按照不高于每人次3.5元(含核酸检测试剂等相关耗材)的标准计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仅提供样本转运检测服务的,需进一步降低计费标准。   三、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国库集中收缴制度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科目列“103044750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2022年6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2〕157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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