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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卫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2号——关于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防治策略的公告

中卫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
(第2号)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防治策略,现就落实居家隔离措施提出以下要求:
  一、湖北来卫、返卫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必须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期间,必须单人居住,不得外出走动,自觉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及时报告健康状况。居家隔离时间不得少于14天(自来卫、返卫或发生密切接触之日起计算)。中卫市各县(区)的城乡社区将对居家隔离人员提供一对一、人性化服务。
  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要主动避免与共同居住人员(家庭人员)接触。共同居住人员(家庭人员)也要加强自我防护,尽可能减少外出活动,避免与亲朋好友、邻居或周边居民的接触。
  三、各乡镇要充分发动村居(社区)群防群治组织,积极发挥小区业委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共同做好对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监督,发现未按要求居家隔离等其他异常情况的要立即向所在乡镇或市、县疾控中心反映,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四、应当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拒不进行隔离或违反隔离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将采取以下措施:
  1.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到指定地点隔离。
  2.应到指定地点隔离的人员,抗拒执行隔离措施的,或擅自离开隔离地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依法进行治安拘留,并给予500元以下罚款。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或拒不执行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传播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由发展改革部门协调,计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对于其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大中专院校学生,实施隔离措施的县级人民政府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学校),建议单位(学校)给予党纪政务或校纪处分;不在以上范围的中共党员,书面通知其所在党组织,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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