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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长府办发〔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长春市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特别是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方式,推动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3.发挥各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队”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长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保险需求。落实国家开发银行应急贷款,推动本地银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4.支持防疫物资企业复产扩产。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按照政府要求扩大产能的,根据预定采购订单量,由政府支付预付款;按政府指定产能扩能后,生产出的扩能产品在销售后仍有剩余的,由政府给予收储或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粮储局)
  5.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各保险机构要设立疫情专门理赔绿色通道,提供24小时报案受理服务;积极创新与疫情防治相关保险保障产品,对我市小微企业及其员工提供优质保障服务,简化理赔手续,客户线上提交电子单证即可作为赔付依据,提高理赔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吉林银保监局)
  6.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要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效率,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二)稳定职工队伍
  7.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按国家规定标准和条件,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因疫情无法开工或业务量大幅下降,但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12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因受疫情影响,允许用人单位延期办理业务,用人单位逾期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单位及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9.推动实施“不见面”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政府审批事项,实施网上预约、“不见面”审批;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材料的实施容缺办理、承诺制审批,疫情消除后补办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其后至疫情结束房租减半。对租用非国有性质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房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3.优化退税服务。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4.引导双创基地减免小微企业租金。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孵化器、双创基地等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房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延缓缴交水气费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经本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先缴交2020年一季度的水、气费用总额的50%,剩余的50%最长可延缓3个月补齐,免除企业因延缓缴交费用而产生滞纳金和违约金。(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资委)
  16.暂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市中小企业上半年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前,可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6个月,缓交期不超过2020年9月30日。(责任单位:市规自局、市建委)
  17.加快政策兑现速度。全市涉及中小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在满足兑现条件的情况下,于2020年上半年完成审核、兑现和拨付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18.加强贸易支持。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贸易合同的,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19.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岗前培训的,通过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资金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
  (四)完善政策执行
  20.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市“万人助万企”机制、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1.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2. 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3个月。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由市发改委商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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