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政〔2009〕29号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政〔2005〕5号),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本市辖区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郑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3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1.3 现状与趋势
由于郑州特殊的地理位置,辖区内人口众多,人员流动性大,各类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与流行几率比较高,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比较大。近年来,各种新发传染病病例的出现,常规传染病发病率有所上升,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时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情存在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将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应急联动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防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6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市政府负责全市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及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7.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市在内的,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7.2 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或其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我市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
(4)霍乱在我市发生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7.3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7.4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事发地县级政府可以有效处置,或者发生在市区,区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 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郑州市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卫生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市政管理执法局、市爱卫办、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物价局、武警郑州市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市卫生局:负责督促本预案的落实。健全市、县、乡三级疾病信息报告体系,完善郑州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系统,确保信息畅通;完善卫生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经委、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助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托幼机构实施预防控制措施,收集学校托幼机构的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情况,并会同卫生部门分析、研究、提出学校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并组织实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园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防护工作。
市农业局: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加强农药管理。
市畜牧局:负责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和对人类密切接触的畜禽的疫病监测;及时通报动物疫情;加强兽药监管。
市林业局:查处违法偷猎、贩运、销售和加工染疫野生动物的行为。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组织、协调、指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区域治安管理,开展司法调查;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落实疫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车辆通行;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协助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医疗垃圾、废水及放射、化学毒物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核设施安全、废弃放射源和废弃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采取防控措施,避免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发生,防止环境污染;组织对水域的环境监测和化学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保护水源。
市爱卫办:负责宣传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除“四害”和病媒的控制工作;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卫生综合质量。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交通工具、站场的清洁消毒,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紧缺物资和人员的运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交通运输管理;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单位,按照卫生部门的工作指引,协助卫生等其他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日常运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委宣传部:协助负责把握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确舆论导向和宣传报道,协调有关传媒开辟宣传专栏,加强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物价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同时市经委负责本系统所有企业单位的预防消毒和卫生知识宣教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维护市场秩序,对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物品的追踪和处理。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职业中毒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组织、指挥和协调职业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职业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计划;参与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
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保障科研安全,开展国内外的科研合作与交流。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商场、大型超市等公共场所预防消毒及卫生知识宣教工作。
市市政管理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供应的卫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负责全市出租汽车的消毒及对系统内人员卫生知识宣教工作,负责全市公共汽车的预防消毒及司乘人员卫生知识宣教工作,配合卫生部门落实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统管办公区及家属区的预防消毒和卫生知识宣教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电力供应及本系统预防消毒和卫生知识宣教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局属各监狱、劳教所内集体食物中毒等重大传染病的预防消毒和劳教人员卫生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协助负责郑州市电信营业场所及公用电话设施的预防消毒和人员卫生知识宣教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协助负责郑州市金融部门公共场所的预防消毒和金融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宣教工作。
郑州铁路局:协助负责做好对进出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负责国外机构、国际国内红十字会和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和管理。
武警郑州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驻郑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市建委、市人事局、市法制局、市外侨局、市台办、新郑国际机场、郑州警备区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以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责任制,制定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落实。
指挥部的职责: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市辖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必要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调动社会资源力量参与处理,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Ⅰ、Ⅱ、Ⅲ(必要时)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8个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组长由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应急小组各负其责,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8个应急小组:
信息收集评估组:由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组成。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市和有关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等技术调查,组织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监测与救治工作,了解、掌握、报告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当地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向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市公安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预防控制组:由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市政管理执法局、市爱卫会、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物价局、市外侨局、市台办等组成。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市和各县(市)、区有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防和控制工作,包括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组织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对相关人员采取医学隔离措施,组织对现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对地方开展的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进一步的预防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参加现场应急处理的各类工作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等。市公安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必要时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人员疏散提供交通道路保障,同时对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交通工具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学校的预防控制工作。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助负责做好出入境口岸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郑州辖区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传染病收治机构、急救医疗机构等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建议。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警郑州市支队组成,市公安局负责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组织指挥县(市)、区公安机关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协助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采取法定措施,维护指挥部的工作安全。
后勤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等组成,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指挥部及相关人员的生活保障、交通保障、通信保障、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调度、生产和供应工作;组织、协调和及时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基层工作组:由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公安局等组成。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农村乡镇、村两级和城市社区管理组织,开展居民宣教活动,做好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救助捐赠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等组成。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捐赠,研究制定对困难人群的救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宣传报道组:由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等组成。市委宣传部作为协调配合单位,协助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2 专家咨询委员会郑州市卫生局组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是:对确定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3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分析和预警,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具体落实接触者追踪、消毒、隔离等应急处理工作,提出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措施,统计、汇总上报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郑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与支持。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监测工作。
2.3.2 卫生监督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监督检查和对责任单位违法事实的取证;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或技术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采取控制措施;监督事发单位进行整改和善后;依据技术部门对事件性质的判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施处罚。
郑州市卫生监督所按照市卫生局要求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市)、区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2.3.3 医疗机构:郑州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救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依法报告及临床用血供给,并接受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技术指导。
2.3.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协助负责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国外传染病检疫情报,及时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提供动态信息;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1 信息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其他有关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局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信息预警
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以及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以下权限确定: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重大(Ⅱ级,橙色)预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担任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较大(Ⅲ级,黄色)预警,由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一般(Ⅳ级,蓝色)预警,由市级或县(市)、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3.3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4)各级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责任报告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市)、区卫生局报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市)、区政府报告,同时向郑州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县(市)、区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郑州市政府报告。
同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我市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要立即上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县(市)、区卫生局可直接上报卫生部。
市卫生局获得市外、境外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交流情报时,应当及时向各县(市)、区卫生局和监测单位通报,并就事件对本市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本市的应对措施。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3.4 信息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对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及时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并向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卫生局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信息发布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或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全市范围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在本市范围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协调或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市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做好新闻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便利条件,各新闻媒体必须依法作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卫生局负责对本辖区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6)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市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市区和各乡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相应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市)、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分级响应
4.3.1 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响应
4.3.1.1 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成立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负责组织落实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上报情况,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求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本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1.2 市、县(市、区)卫生局应急响应
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和应急处理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派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卫生局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必要时统一指挥调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和设备,用于应急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响应
4.3.2.1 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政府成立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负责组织落实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上报情况,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求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市有关部门全力以赴投入应急处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本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2 市、县(市、区)卫生局应急反应
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市卫生局统一调配郑州地区医疗资源和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队伍,及时调整、完善和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4.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4.3.3.1 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政府成立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市卫生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和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落实防控措施。
4.3.3.2 市、县(市、区)卫生局应急响应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应急小组协同发生地区县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市)、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各县(市)、区卫生局以及本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3.5 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应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的发生。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采取有针对性预防措施,依法予以打击。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工商、经贸、公安、宣传、信访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及实施工作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郑州市卫生局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一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市人事局和卫生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市政府和卫生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网络建设应形成“三级网络、一级平台”。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构建覆盖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信息网络系统,网络触角延伸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卫生室;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和完善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提高信息质量;建立与中央、省相一致的市级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提高医疗救治、公共卫生管理、科学决策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我市依托现有的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国家、省疾控中心构建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使之成为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指导中心,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3.1 急救机构
我市独立设置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并受市卫生局委托,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资源,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在紧急状态下接受省紧急救援中心指挥;必要时可与公安(110)、消防(119)等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要立足社区建立急救医疗分站,原则上每一分站覆盖人口为20万。
6.1.3.2 传染病救治机构
我市设置独立的传染病专科医院: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河南省传染病医院),负责传染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集中收治和危重传染病人的重症监护,同时承担传染病防治领域的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区域内技术指导职能,并严格按标准进行改造。各县市可因地制宜改造建设县市级综合医院的传染病区,实施统一管理,承担传染病人的收治任务。
郑州人民医院(原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作为传染病医疗救治后备医院,平战结合,需要时立即转入相应状态。
6.1.3.3 职业中毒等医疗救治基地
对现有二、三级综合医院进行改造、建设,使其大部分具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非传染病人的应急医疗救治能力,并重点加强急诊科(室)、ICU、中毒、呼吸科等专科建设。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市、县(市、区)卫生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6.1.5.1 组建原则
市、县(市、区)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6.1.5.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县(市、区)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本市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市级应急专业队伍不少于3支,总人数100人左右。县级应急专业队伍不少于2支,总人数50人左右。在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相应整合医疗资源,制定应急专业队伍调配方案,组建应急防治预备队伍,随时准备投入应急处理工作。
6.1.5.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卫生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市卫生局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编写应急卫生救治各类专业类别的培训教材,组织专家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进行定期培训。
6.1.6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组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市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防治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施由实物储备向生产能力储备转化,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防治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防治储备物资的调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予以补充。
6.2.2 经费保障
财政局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卫生应急物资及药品、生物制品储备;卫生应急指挥网络系统维护;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和运转;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通讯和交通工具的配置;应急征用补偿;卫生应急处置有功人员奖补;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等。
2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应急控制。
3其他部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卫生应急的处置经费。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防护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