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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准备与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准备与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黔卫发〔2009〕63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贵州省卫生厅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准备与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订相应预案或方案,切实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对准备与应急工作。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卫生厅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准备与应急预案(试行)

  1.1目的
  为认真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准备工作,有序高效地落实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参考《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卫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贵州省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准备工作及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应对工作阶段划分及应急反应分级
  参照《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相应规定,将本省应对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应急阶段和结束阶段。
  甲型H1N1流感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分别实行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反应。
  甲型H1N1流感疫情各应对阶段的划分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判定。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令,研究辖区内疫区的划定和宣布事宜,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1.4.1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指其他国家分离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并发生病例,或卫生部已宣布启动应对准备行动的无应急反应阶段。
  1.4.2应急阶段
  1.4.2.1 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反应阶段:其他省份发生甲型H1N1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
  1.4.2.2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反应阶段:本省发生甲型H1N1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或外省发生甲型H1N1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1.4.2.3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反应阶段:本省发生甲型H1N1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或外省发生甲型H1N1流感病毒出现较大范围传播。
  1.4.2.4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反应阶段:本省发生甲型H1N1流感病毒在省内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向较大范围扩散或影响多个省份;或卫生部或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发生流感大流行。
  1.4.3结束阶段
  本省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卫生部判定甲型H1N1流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则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2.1 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
  省卫生厅成立甲型H1N1流感疫情准备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担任组长,其他厅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准备与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下设办公室、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和督导检查组。
  2.2专家组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甲型H1N1流感专家组,主要负责为疾病诊断、疫情级别确定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提出建议;对应对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应对有关预案、技术方案的编制修订;提供应对工作技术指导;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领导小组及专家组工作机制
  省甲型H1N1流感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了解准备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甲型H1N1流感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更新预案;通过简报等形式反映准备与应急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组织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措施;领导小组各工作组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信息和政令的畅通。专家组根据应对情况,合理安排专家积极开展甲型H1N1流感应对有关技术科学研究,分析应对形势,采取适当形式,及时为应对工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及时提出应对工作建议。
  3.1 准备工作
  当本预案规定的应对甲型H1N1流感准备阶段工作启动后,在流感常规防治工作基础,加强以下工作。
  3.1.1监测
  3.1.1.1监测系统建设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开展全面检查工作,确保具备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专用的实验室;配备足够的实验室和流行病学专业人员;具备较高的病毒分离、鉴定及抗原变异的分析能力、现场快速检测能力。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快速度建立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迅速提高现场快速检测和病毒分离能力。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监测工作要求,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流感监测工作,做好流感样病例(体温≥38℃,伴有咽痛或咳嗽症状之一的病例)的采样、标本的登记和送检工作。
  3.1.1.2监测工作内容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要立即熟悉,并按照《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在认真做好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等常规监测基础上,加强暴发疫情监测,甲型H1N1流感、人间禽流感应急监测工作。
  医疗机构要按有关要求,采集流感样病人标本,及时送流感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实验室接到标本后,要优先安排及时组织实验室检测和病毒分离,并报告结果。
  3.1.1.3报告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卫生部发布的最新要求和规定进行报告。
  3.1.1.4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确认
  本省首次报告发现人类病例中分离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需经卫生部确认。
  3.1.2甲型H1N1流感疫苗准备
  3.1.2.1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苗采购、储备、分配、接种管理等工作,为甲型H1N1流感应对提供及时有力的疫苗保障。
  3.1.2.2疫苗使用优先人群
  甲型H1N1流感流行期间的疫苗使用,优先考虑保护为社会提供基本服务的人群和老人、儿童等高危人群,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
  3.1.3抗甲型H1N1流感病毒药物准备
  省卫生厅负责拟定药物储备的品种和数量,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储备。药物储备和调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医药储备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1.4医疗救治机构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救治机构,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毒感染病例,并制定启动临时医疗救治点的工作预案。各定点医疗机构立即对收治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迅速解决,确保达到定点救治条件。
  3.1.5人员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测等专家参加的技术指导组和以临床医学专家为主的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本辖区流感防治工作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和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定点医疗救治机构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危重病人的救治。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建由素质高、业务精的流行病学、消毒、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参加的疫情应急调查处理小分队。
  3.1.6技术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专业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应急演练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的应急演练,总结提高应急意识和实战能力。
  3.1.7经费和物资准备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落实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应急疫情调查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各项防治措施得以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1.8 部门沟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保持与农业等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有关工作动态信息。
  3.2 应急反应
  各级卫生部门在本级卫生行政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
  3.2.1 Ⅳ级应急反应
  外省发生甲型H1N1流感病毒病例后,贵州省卫生厅迅速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建议启动与农业等多部门协作机制,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组织全省卫生系统开展疫情防控知识技术培训。全省医疗机构启动发热门诊、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相关标准采集检测、疫情信息监测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群众健康宣教工作。
  3.2.2 Ⅲ级应急反应
  在Ⅳ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3.2.2.1做好本省病人救治和接触者处理。病例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预防性服药。省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及候诊室其它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需佩戴口罩。对于其他密切接触者可建议佩戴口罩。
  3.2.2.2开展对本省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流调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在卫生部国家级专家现场指导下,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和风险评估工作。
  3.2.2.3本省疫情发生地所有医疗机构要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对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当地具备条件的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并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
  3.2.2.4 省内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对来自省内外疫情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病人,要立即采集标本,送当地具备条件的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并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
  3.2.2.5 省卫生厅负责协调省政府农业、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及时相互通报流感、禽流感监测信息,加强口岸检验检疫工作,严防疫情通过口岸扩散。
  3.2.2.6 疫苗和药物
  省卫生厅组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国家流感中心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掌握有关疫苗和药物研制、生产、分配信息,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开展,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3.2.2.7 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消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不需要进行空气和外环境消毒。
  健康教育与咨询:本省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3.2.3 Ⅱ级应急反应
  在Ⅲ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3.2.3.1 流行病学调查。本省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省级专家组指导下,及时组织开展对所有甲型H1N1流感病毒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开展传播链调查,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实施家庭隔离和医学观察。
  3.2.3.2 监测。本省疫情发生地卫生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病,及时进行排查。未发生疫情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分离病毒。
  3.2.3.3疫苗和药物
  省卫生厅及时组织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疫苗应急接种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单位医务室可作为应急接种点,但医务人员应先经规范培训,接种点要符合预防接种的基本要求。
  根据治疗和预防工作需要,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拟定抗流感病毒药物使用计划,逐级报告到省卫生厅。
  3.2.3.4 省卫生厅经卫生部授权每日向社会公布本省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本省未发生疫情时,省卫生厅每日向省政府报告国内外疫情及本省应对工作概况。
  3.2.3.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检疫: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加强指导,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一步医学检查。
  健康教育:卫生部门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2.4 Ⅰ级应急反应
  大流行期间,全省各种应急处置资源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
  3.2.4.1医疗救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感流行情况和上级指令,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本省或参加外省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3.2.4.2监测策略调整。流感监测的重点调整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2.4.3疫苗和药物。省卫生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组织评估、预测本省疫苗和药物需求量,组织联系生产厂家扩大生产规模,最大程度地满足药物、疫苗的需求。
  3.2.4.4省卫生厅经卫生部授权每日向社会公布本省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国内外疫情概况,以及本省应急工作情况。
  3.2.4.5 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并主动参与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国家非必要的旅行,劝助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并报告省卫生厅备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3.3 甲型H1N1流感疫情结束
  3.3.1评估
  甲型H1N1流感疫情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疫苗和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3.2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4.1准备工作的督导
  省卫生厅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应对准备工作情况的督查。各级相应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督查。各级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督查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的建立和行动机制,监测系统建立和运行,疫苗、药物准备,医疗救治准备,培训及演练,健康教育等。督查组成员由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抽调领导小组主要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并由1名领导小组副组长带队,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责任追究制,采用有效形式开展督导检查工作。督查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和通报,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督办。
  4.2应急工作的督导
  各级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督导检查小组,对有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的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按照相关行政和技术规范要求,逐项进行督查、督办。督查内容包括疾病监测,检验检疫,疫情管控,药物、疫苗管理和接种工作,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和咨询等。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现场解决。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州、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本单位预案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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