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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中院各执行庭: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防控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全市法院不组织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不在夜间外出执行办案,尽可能减少日间外出办案。确有必要外出办案的,应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做好执行预案,不在没有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确保执行过程中执行对象及执行干警自身防护安全。   二、新收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审查类案件)暂不要求案件当事人到法院提交案件纸质材料,应通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电子卷宗材料,或通过电话、微信等平台通知当事人将纸质材料邮寄至法院。   三、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应根据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或立案时填写的联系地址,通过法院专递方式送达,暂缓向案件当事人送达到庭履行义务或到庭接受调查的传票或通知书。   四、联系、接待当事人等工作事项,尽可能通过移动执行平台、网络、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办理;暂不安排执行听证、调查;确有必要的,应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暂停或视情况延期举行。确需约见当事人或举行听证、调查的,应提前询问当事人身体状况,在确保当事人身体状况许可并在法院指定场所、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情况下进行,不得擅自在办公室接待当事人。   五、执行案件涉及采取财产查控、保全措施的(含执保案件),应当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尽量减少线下查控。必须采取线下查控措施的,要切实做好防护措施。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承担疫情防控职能的医院、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应暂缓执行。对用于疫情防控防治的物资以及各类捐赠救援款项、物资,不采取查封、扣押、 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开展。   六、当事人有财产线索等材料需提交执行干警的,应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告知,执行干警收到后应及时反馈;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案件财产查控处置、人员控制等工作受到影响的,执行干警应负责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当事人理解和支持。   七、有关案件需要跨区域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则上应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确需派员赴异地办理的,必须严格控制并层报执行法院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备案。受托法院尤其疫情较重地区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表示不宜受理事项委托的,委托法院应及时撤销。受托事项因疫情原因确实无法办理的,与委托法院沟通后建议其撤销委托。   八、疫情防控期间,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确需拘留的,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防疫要求。拘留所明确告知因疫情原因无法收拘的,应在确认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无感染症状的情况下解除拘留措施。   九、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措施或事项的,要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时办理案件期限顺延手续。   十、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关闭执行信访接待窗口,但各法院应告知群众可通过邮寄或电话方式向执行法院反映个人诉求或意见建议;对来信或来电信访事项,各法院应及时录入执行申诉信访系统、及时办理,及时回访信访人,并做好释法明理工作。   十一、严格落实防控疫情值班报告制度。各法院每日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定期向中院报告本院执行干警健康状况,以及可能发生的涉执行突发事件。强化执行应急指挥系统功能作用,保证所有执行干警24小时联系渠道畅通,要保持移动执行平台24小时开机运行。   十二、切实做好执行干警自身防控,加强对执行干警防范疫情的宣传、教育。如发现执行干警或家属确诊或疑似感染情况,应立即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协调送医救治。   十三、强化执行干警管理,严禁组织或参与群体性聚会,不得编造或转发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不信谣、不传谣。   十四、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法院通知要求。凡因工作不力或者执行指挥系统运行不畅贻误时机,或者不守纪律、不规范执行,影响防控疫情工作大局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过程中已经遇到或者即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中院执行局。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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