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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5〕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衡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适用范围
  1.3编制依据
  1.4基本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委员会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2信息采集
  3.3预警发布
  3.4预防控制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协调救助
  5.3灾后总结
  6.应急保障
  6.1资金和物资保障
  6.2信息保障
  6.3宣传保障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做好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造成的损失,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涉及动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和外来生物入侵的,按相关预案执行。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基本原则
  1.4.1树立农业灾害可持续治理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1.4.2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一旦发生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全力救灾。
  1.4.4抗灾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1 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简称市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和市农委主任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农委、水利局、农机局、畜牧水产局、气象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委、卫计委、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商务和粮食局、供销社、环保局、人保财险衡阳分公司、移动衡阳分公司等单位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农业灾害应急办),由市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
  负责重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包括:
  (1)负责召开市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农业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事宜,安排部署全市突发性农业重大灾害应急工作。
  (2)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突发农业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各地积极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决定启动和解除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的响应等级。
  (3)组织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或专家组等,查看灾情,及时了解和督导各县市区的农业防灾救灾工作。
  (4)向省政府、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突发农业灾害和应急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
  2.2.2 市农业灾害应急办
  承担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
  汇总、核查灾害有关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
  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
  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提出农业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
  根据市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落实一定数量的抗灾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了解和督导受灾地区落实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措施。
  在自然灾害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开展防治技术培训与指导。
  2.2.3市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委:负责制定落实农业抗灾救灾技术措施,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报结果,组织统防统治,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做好灾区生产自救工作,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安排受灾贫困地区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扶贫项目。
  市水利局:负责发布水情、汛情信息,负责农业受灾地区水利设施维修、技术指导和有关业务工作,负责灾区人畜饮水安全的有关保障工作。
  市农机局:负责组织农机抗灾救灾服务队和农机抗灾“110”;参与抗旱、排涝、抗灾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
  市畜牧水产局:收集和反映畜牧水产受灾情况;督导各地畜牧水产部门组织畜禽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负责指导灾后动物防疫工作,督导受灾地区落实免疫、消毒、检疫等防疫措施,协调疫苗、消毒剂等应急防疫物资供应。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市发改委:负责农业抗灾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农业灾害应急处理所需的救灾资金,监督管理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和开展绩效考评,确保救灾资金使用效益和作用。
  市公安局:负责农业救灾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灾害发生地政府做好危险地区群众撤离和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自然灾害救灾情况进行收集、核定、上报,并对受灾群众进行转移安置,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时交通运输的组织、调度和协调,及对灾区受损交通设施的修复,确保灾区交通运输畅通。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相关企业生产救灾所需物资。
  市卫计委:负责开展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控制及卫生监督工作。
  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负责灾区电力供应,保证救灾期间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
  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企业保障受灾地区灾害发生期间的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供销社:负责牵头加强落实救灾所需化肥、农药、农膜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市环保局:参与灾后遗留环境问题的处置。
  人保财险衡阳分公司:负责落实对参加保险的受灾户的现场勘查与理赔工作。
  移动衡阳分公司:负责灾区移动通信网络的畅通,为救灾期间的移动通讯需要,及时抢修受损通讯设施。   2.3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市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市农科所等单位精通防灾减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判断突发灾害现状与趋势,评估灾害损失,为应急指挥部组织救灾提供决策咨询。
  3.1 预警信息
  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情、汛情信息,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各地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3.2 信息采集
  3.2.1采集途径:市农委要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沟通,畅通信息交换渠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会商,并保证农业自然灾害信息网络系统的畅通。
  3.2.2采集内容:主要包括气温、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和渔业受灾面积;农作物、畜禽、饲草、水产品损失程度;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机电设备、垦区内水库、乡镇企业厂房损毁情况;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及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 预警发布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发布预警:
  3.3.1收到气象、水文等部门的灾害预测预报。
  3.3.2易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地区,当接到热带气旋即将登陆或可能受影响的信息。
  3.3.3干旱等进行性自然灾害趋重。
  3.3.4发生其它突发性农业自然灾害的。   3.4 预防控制
  3.4.1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农业部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4.2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养殖鱼塘、农业机电设备的加固和防护措施,并配合水利等部门做好相关基础设施的维修、加固、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4.3修订完善不同类型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农业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3.4.4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疫苗、消毒液、防护用品、肥料和饲草等救灾物资,督导各级农机行业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机设备、配件及救灾用油的贮备和供应。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
  3.4.5 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未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防护。风暴灾害发生前,协助当地政府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转移。
  3.4.6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当地气象部门适时实施人工降雨和防雹作业。接到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灾害预报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喷施植物抗寒剂、覆盖以及喷灌等相应防范措施。
  4.1 应急响应级别
  农业自然灾害根据其严重性和损害程度,分为一般农业自然灾害(IV级)、较大农业自然灾害(Ⅲ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II级)、特别重大农业自然灾害(I级)四级。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灾害,为IV级: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市的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的5%-10%,或受灾面积达到10-20万亩的。
  (2)某个县市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和水产养殖总面积的10%-15%,或受灾面积达到10-20万亩的。
  (3)在特殊情况下需作为一般农业自然灾害对待的。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灾害,为Ⅲ级: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市的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的10%-15%,或受灾面积达到20-30万亩的。
  (2)某个县市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和水产养殖总面积的15%-20%,或受灾面积达到20-30万亩的。
  (3)在特殊情况下需作为较大农业自然灾害对待的。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灾害,为II级: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市的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的15%-20%,或受灾面积达到30-40万亩的。
  (2)某个县市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和水产养殖总面积的20%-25%,或受灾面积达到30-40万亩的。
  (3)在特殊情况下需作为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对待的。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灾害,为I级: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市的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的2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50万亩以上的。
  (2)某个县市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和水产养殖总面积的25%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50万亩以上。
  (3)在特殊情况下需作为特别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对待的。   4.2 应急响应行动
  在主汛期(每年4-9月),成员单位安排人员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并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级启动应急响应。
  4.2.1 IV级
  衡阳市农业灾害应急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工作安排。加强灾情调度和农业救灾、农业生产恢复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2.2 Ⅲ级
  (1)由市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灾情调度,及时报告灾情,并通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市财政局、市农委视灾情联合向省相关部门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并争取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备荒种子,必要时可请示市政府动用市政府救灾备荒种子。
  (5)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2.3 II级
  (1)由市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各成员参加。及时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密切监视灾情动态,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市财政局、市农委视灾情联合向省相关部门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并争取及时下拨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灾区要求,请示省农委动用省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2.4 I级
  (1)由市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各成员参加。及时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委。重大问题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2)密切监视灾情动态,主动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及时向重灾区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市财政局、市农委视灾情联合向省相关部门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并及时争取下拨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及时请示省农委并报农业部动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可直接上报,并同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3.2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并抓紧核查,3日内补报详情。一般、较大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定期逐级上报。   4.4 信息发布
  农业自然灾害的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农业重大灾害信息由市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具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4.5 应急结束
  当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由市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1 善后处置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5.2 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化肥、地膜、农药、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供。
  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帮助灾区筹集恢复生产所需贷款。有关保险公司要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   5.3 灾后总结
  农业灾害应急办根据灾后危害程度和范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做出评估、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报应急指挥部。
  6.1 资金和物资保障
  处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筹措。市、县市区两级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市财政在预算内安排适当资金,由市政府应急办储备一定数量农业抗灾救灾物资,用于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县市区级财政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县乡两级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储备,满足三级灾害应急响应所需救灾物资的调供。   6.2 信息保障
  市、县市区两级应急办要加强农业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必要时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现代化通讯工具,确保救灾信息畅通。要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信息渠道畅通。   6.3 宣传保障
  市、县市区两级应急办要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民防灾抗灾意识,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
  7.1 名词术语
  7.1.1本预案所称农业专指种植业。
  7.1.2本预案中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渍涝、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冻害、霜冻、冰冻、雪灾等)和风雹(含台风、寒潮大风、龙卷风、沙尘暴等风灾及冰雹)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防抗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奖励。
  对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防抗工作中有重大过失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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