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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2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审计厅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闽财金[2020]3号),现就贯彻落实措施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根据全国和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享受人民银行总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总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总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总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二、贴息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贴息支持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省属企业向省财政厅申请,市属企业向市财政局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
  申请企业需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书面申请;
  2.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于2020年5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厅、财政部的决定和相关情况再确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根据审核结果,市财政局及时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三、切实加强监管,狠抓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加强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及绩效管理。各地应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财政贴息资金。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附件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序号所属地区贷款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贷款额度(万元)贴息期限(日)贴息金额(万元)
1      
2      
3      
4      
5      
6      
合计      

  注:
  1.所属地区应写明市、县(市、区);
  2.企业类型,A类为经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B类为经省发改委、工信厅等部门确定的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C类为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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