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的通告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广告监管工作通告如下:
  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格履行广告主体责任。
  二、严禁发布含有不正确导向、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内容的广告。
  三、严禁为出售、购买、转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四、严禁发布宣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有预防、控制、治疗、治愈作用等内容的广告。
  五、严禁发布未经审查或者擅自篡改审查批准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六、鼓励广告协会、广告经营单位等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积极发布疫情防控公益广告。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通过12315热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投诉、举报涉嫌违法广告线索。
  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广告。
  特此通告。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