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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20〕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7日

  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积极帮扶支持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23号)精神,设立200亿元贷款额度的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纾困专项资金)。现就加强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守法经营、征信记录良好、依法纳税,受疫情影响而产生暂时流动性困难,经过帮扶能够较快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重点支持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以2019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数量为基数,按照各区个体工商户户数占全市总户数的比例,将200亿元纾困专项资金贷款额度统筹分配至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组织辖区街道(乡镇)收集申报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审核确定后报送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在武汉市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以下称“汉融通”平台)上完成纾困支持标记;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以适当形式将本区名单予以公布,方便个体工商户查询。   第五条 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的个体工商户,通过“汉融通”平台进行注册登记,提出融资需求,按照就近、银行网格化管理的原则,自主选择贷款经办银行。

  第六条 经办银行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贷款主体应当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户或者经营者本人。鼓励经办银行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利率不高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的优惠贷款。   第七条 经办银行应当尽量简化审批资料和流程,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在符合基本信贷准入条件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审批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尽快完成尽职调查、授信审批和放款。原则上信用类贷款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类型贷款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以及资质好、偿付能力强的第三方担保机构参与担保贷款,共担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

  第九条 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个体工商户获得的本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发放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给予贴息,给予贴息支持的贷款额度每户不超过20万元;已经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支持的,不再享受此贴息政策。贴息计算期限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由区级财政列支,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市、区财政各负担50%,年终通过市对区结算予以补助。   第十条 贷款贴息工作按照“先付后贴”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经办银行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的个体工商户实际承担利息明细表报区金融工作部门。区金融工作部门利用“汉融通”平台进行比对初审,将初审情况发送至区财政局,并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贴息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将获得贷款的个体工商户及贴息情况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区财政局进行复审后,区金融工作部门于当月2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应当于次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对应个体工商户或者经营者本人账户。

  第十一条 各市级银行机构要定期向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报送个体工商户贷款投放进展情况。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要建立抽查回访制度,对主办银行对接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必须将贷款用于与抗击疫情、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享受贴息支持贷款的个体工商户,不得挪用贷款资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和个人消费,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一经发现,取消个体工商户享受的优惠贷款,追回贴息资金,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做好贷后管理。经办银行要加强贷款用途监管,跟踪监测贷款用途的合规性;认真执行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政策,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对开展纾困专项资金贷款业务的银行,由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组织开展合规抽查,并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平均利率、办理时效、客户评价等进行综合评分,对得分前十名的经办银行,在财政、公积金等存款和政府债券发行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落实尽职免责。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且符合信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贷款,在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予以免责,且不纳入监管考核。

  第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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