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转发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组建省级常备工作组加强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处置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 发文字号:青冠指办〔2021〕5号
- 公布日期:2021.01.20
- 施行日期:2021.01.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传染病防治 疫情防控
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转发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组建省级常备工作组加强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处置工作的通知
(青冠指办〔2021〕5号)
各市州指挥部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组建省级常备工作组加强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组建常备工作组
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对照《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组建省级常备工作组的通知》(青冠指办〔2021〕4号),组建本地常备工作组,为疫情发生地提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做好队伍准备、抵达、撤离和返回等管理工作。 开展专题培训
常备工作组成立后,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专题培训,对工作组成员进行国家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指南、方案,以及在不同疫情规模、风险大小、发生地能力、组织和需求等情况下,如何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迅速予以专业支援的培训。
常备工作组自成立之日起即处于备用状态,各地要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在发现当地病例的24小时内按需派出,指导疫情发生地处置疫情,必要时请求省级常备工作组的支持,力争在1-2个潜伏期内将聚集性疫情控制住。
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