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大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用好央行专项再贷款再贴现和财政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大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用好央行专项再贷款再贴现和财政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银发〔2020〕28号)
人民银行各县(区)支行,各县(区)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大同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大同市分行,大同银行,各地方性商业银行大同分行,省联社大同审计中心,各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
为发挥货币信贷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合力,用足用好央行专项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大同市财政局制定《关于用好央行专项再贷款再贴现和财政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用好央行专项再贷款再贴现和财政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
大同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3日
大同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3日
附件
关于用好央行专项再贷款再贴现和财政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切实发挥货币信贷政策与财政激励政策的合力,满足企业复工复产的融资需求,推动全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总体战和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紧紧抓住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契机,牢牢抓住我市是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优势,争取更多的专项再贷款政策资金,有效满足全市企业复工复产的融资需求,确保全市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圆满完成各项经济工作目标。 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强调市场运作,提高政策效率。充分发挥专项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的市场化作用,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专项资金,对企业复工复产给予金融支持。
(二)强化财政支撑,放大政策效果。发挥我市为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优势,有效利用财政政策、融资担保政策,放大货币政策作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三)强抓组织协调,形成政策洼地。发挥各级政府和组织的作用,创造条件,疏通渠道,筛选项目,加强督导,服务银企对接,在用足现有专项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的基础上,争取更多的专项再贷款资金惠及全市企业。 主要措施
(一)政策宣传发动
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货币信贷政策和财政激励政策有效衔接。组织各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开展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调动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利用货币政策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积极性。
(二)货币政策驱动
1、专项再贷款再贴现的管理。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负责向上级行申请专项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并做好政策的传导落实工作。市县两级人民银行具体承办专项再贷款再贴现的申请受理、贷款审核、质押办理、资金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专项再贷款再贴现使用管理依照银发〔2020〕5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及并银货信〔2020〕9号《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支货币信贷管理处关于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执行。
2、专项再贷款再贴现的发放对象。我市可以使用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为城商行、农商行及村镇银行。可以使用支农再贷款专用额度的金融机构为符合专项贷款发放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以使用专用再贴现额度的金融机构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及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其中优先为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办理。县(区)辖内法人金融机构不符合专项再贷款发放条件的,可以通过常规扶贫再贷款等政策工具,满足其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资金需求。根据各法人金融机构上一年度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及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测算各行资金需求形成指导性计划。并将各法人金融机构使用专项再贷款的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之中。
3、专项再贷款再贴现的用途及利率。专项支农再贷款资金用途为涉农贷款,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养猪等禽畜养殖、县域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专项支小再贷款主要用于普惠型小微企业(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再贴现优先支持涉农票据、小微企业票据和民营企业票据,重点支持复工复产的小微企业、春耕备耕,以及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小微企业。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应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的支农、支小专项再贷款3个月、6个月、1年期利率分别执行2.2%、2.4%、2.5%。
4、专用再贷款再贴现的申请。
2020年6月30日前,法人金融机构采取“先贷后借”模式按月凭符合专项再贷款政策要求的贷款台帐向人民银行申请等额专项再贷款资金,办理流程和抵押方式依照并银货信〔2020〕9号《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支货币信贷管理处关于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专项再贴现同常规再贴现办理流程一致。
(三)财政政策拉动
结合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充分利用中央专项资金和财政奖励性资金,对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专项贷款进行补偿,确保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具体补偿由大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配合落实。
1、补偿对象。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专项贷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2、补偿标准。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一年期专项贷款本金的1.5%。若专项再贷款不足一年提前归还或收回,则同时收回金融机构提前归还或收回专项再贷款相应的补偿资金。
3、补偿范围。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实施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金融机构利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专项贷款。不符合使用专项再贷款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使用的常规再贷款发放的贷款,不列入此次补偿范围。
4、补偿流程。从4月份起,每月15日前,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凭上月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台帐、利用专项再贷款发放专项贷款财政补偿申请表(附件一)、承诺书(附件二),向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提交申报资料,审核确认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提交大同市风险补偿资金委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机构依照同财金〔2019〕57号《关于印发〈大同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汇总审核后,向大同市财政局报送资金拨付申请,大同市财政局审批后,按规定程序下达拨付通知,委托管理机构收到拨付通知后3日内将补偿资金拨付到申请金融机构指定帐户。
(四)融资担保橇动
加大对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专项贷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进一步创新担保方式,通过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担保、存货质押融资担保、订单融资担保、供应链融资担保等特色化担保产品,满足企业融资担保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在保客户,采取直接出具续保函、暂缓办理反担保手续等措施,帮助企业获得专项贷款。对于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贸、餐饮住宿、交通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中经营前景良好,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办理专项贷款的,优先办理融资担保,并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用。 有关要求
(一)抢抓政策机遇。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再贴现政策至2020年6月30日结束,为抢抓政策机遇,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按照实质大于内容的原则,简化贷款办理流程,必要时资料先批后补,流程先办后走,加快贷款审批效率,争取更大的政策红利,服务于全市企业复工复产。人民银行要加强监测调度,对各法人金融机构专项贷款发放情况日监测、日报告,随时掌握专项贷款发放进度,加快专项再贷款发放效率,确保应贷尽贷。对于辖区内没有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或法人金融机构只有村镇银行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通过常规扶贫再贷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二)注重工作协同。人民银行、财政局、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定期开展工作会商,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同时,优化政策安排,强化政策协同,使货币信贷政策、财政支持政策相互作用,产生强大的政策合力。
(三)强化组织推动。积极向各级政府部门汇报专项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和财政补偿政策,形成政府推动、人行主抓、财政补贴、担保撬动、银行服务“五位一体”的工作局面,为银企对接营造氛围、优化环境、搭建平台。
(四)积极宣传反馈。全市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反馈力度,及时反映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便于扫清政策执行中的障碍。同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使用专项再贷款和财政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案例。总结政策落实中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和提升工作层次。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工作影响力,营造有利于政策发挥的氛围。
附1.
金融机构使用专项再贷款发放专项贷款财政补偿申请表
单位:元
单位基本情况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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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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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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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专项贷款并使用专项再贷款上月新增情况 | 笔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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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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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偿额(大写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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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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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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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附2:
承 诺 书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
我单位报送的2020年X月使用专项再贷款发放专项贷款财政补偿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如有虚假信息,我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