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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06修订)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抚政发[2006]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予以印发,2004年制发的《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本《总体应急预案》,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要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抓好基层和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要做好应急预案实施的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要抓好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使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年11月18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工作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基本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办事机构
  2.4 县、区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预警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3 应急处置
  3.4 指挥与协调
  3.5 应急结束
  3.6 恢复与重建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与预警组
  4.2 部队民兵组
  4.3 公安保卫与突击组
  4.4 工程抢险与设施组
  4.5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4.6 调查与评估组
  4.7 专家咨询组
  4.8 宣传报道组
  4.9 交通运输组
  4.10 通信保障组
  4.11 科技支撑组
  4.12 经费及物资供应组
  4.13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组
  4.14 基本生活及善后安置组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附件:1.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序列图
  2.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构成图
  3.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图
  4.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5.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委员单位联络表
  6.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及保障系统联络表
  7.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目录
  8.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业队伍联络表
  9.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工作要求
  1.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抚顺建设,特制定本预案。
  1.1.2 工作要求
  抚顺是自然灾害较多的地区,水旱、风雹、雪冻等气象灾害,矿震、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发生,干旱、洪涝发生强度呈增大趋势。
  抚顺是以能源、原材料为主的综合性工业城市,石油化工工业比较发达,煤炭开采历史悠久,石化和矿业都是高危行业,石化企业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因素,矿区开采对周边地质产生巨大危害,是事故灾害多发地区。
  抚顺是老工业基地,属资源枯竭城市,积累的历史矛盾多,欠账多,下岗职工数量大,贫困群体相对集中,易发群体性事件。
  诸多因素决定了抚顺是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区。
  制定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增强党委和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对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抚顺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抚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3.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抚顺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县区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县区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或县区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抚顺行政区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5 基本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5.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5.3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5.4 坚持强化管理、协同应对的原则。强化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健全信息报告体系,形成市、县区、街道、社区“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络。
  1.5.5 坚持科技先导、提高素质的原则。整合全市应急资源,建设统一管理、装备精良、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队伍;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应急委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县区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及大型活动单项应急预案的制定依据,由市应急委制定并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主责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应急办”)审核后,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发。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报市应急办备案。
  (4)县、区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县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区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并印发,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备案。
  (6)大型活动单项应急预案。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和完善。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兼任)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相关专项应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调动、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2.2 工作机构
  专项应急指挥部是市应急委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和预警级别及时向市应急委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建议;实施相关类别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开展专业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专项应急指挥部包括: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城建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重特大火灾应急指挥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道路交通事故抢险应急指挥部、工程建设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重特大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指挥部、重特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等。
  突发公共事件未有专项应急机构管理的,由分管副市长牵头,事件主管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应急委指定。
  2.3 办事机构
  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是:承担市政府应急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全市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市政府领导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负责市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批示的传达、督办反馈、协调落实工作;保证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承办协调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管理、收集、分析、上报和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组织规划协调市应急信息系统的建设;指导协调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的管理维护及应急物资保障等工作。
  2.4 县、区机构
  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或处置工作;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指导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运作提供相关保障;开展本行政区域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2.5 专家组
  应急管理专家组是市应急委根据全市应急管理工作需要,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所聘请的,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为抚顺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向市应急委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运行机制


  3.1 预测预警
  3.1.1 市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各县区政府要通过强化值班制度、配备专职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120、122(将逐步整合为110应急接报平台)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企业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等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1.3 各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启动预案或提出启动上级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向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报告分析结果。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2.1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各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根据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照市预警机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和人防警报系统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各媒体要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办、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有关县区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县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3.2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长或主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属地县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主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负责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件属地县区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副市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县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县区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主管单位、相关部门或县区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县区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主管部门或县区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整个事件由相关部门或县区全权负责处置。
  3.3.3 基本响应程序
  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区、事件主管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市应急办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这时应立即向市应急委发出请求,由市应急委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应急委处置的,由市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调动有关县区、部门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企事业单位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事项。
  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5 应急结束
  3.5.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3.5.2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县区或相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同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3.5.3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县区、相关部门、现场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上报市应急办。
  3.6 恢复与重建
  3.6.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6.2 调查与评估
  调查与评估组要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书面向市应急委做出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市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省应急办汇报。
  县区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对本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应急办汇报。
  3.6.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
  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国家、省援助的,由市应急办提出,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省政府批准。

4.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应急委成立市应急管理保障体系,主要组成机构有:
  4.1 信息与预警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教育局、市安全局、市卫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广电局、市环保局、市商业局、市动监局、市文化局、市粮食局、市人防办等部门及抚顺军分区和县区政府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l.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公众的安全隐患意识与突发公共事件风险意识;2.收集整理各类信息,分析形势,提出预警建议;3.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报和监测,及时发出重大灾害警报信号和特别气象预报;4.完善信息网络,传报动态信息,编辑简报;5.建立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数据库,负责抚顺应急动态信息发布;6.跟踪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变化和处置情况,搞好总结评估。
  4.2 部队民兵组。由抚顺军分区牵头,成员由市人防办、驻军部队、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区武装部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抚顺军分区司令部。主要职责:l.做好驻军、民兵和人防专业队伍的动员工作;2.参与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的制定和演练;3.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部队、民兵和人防专业队伍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
  4.3 公安保卫与突击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武警抚顺支队、抚顺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林业局、市城建局、市司法局、市国家安全局等部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公安局。主要职责:l.指导参与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2.负责对承担反恐怖暴力事件、突击抢险、突击抓捕等特殊任务的特警队伍建设;3.实施全天候的110接处警,并做好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各项备勤工作;4.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维护秩序,疏导交通;5.依据应急指挥机构命令实施局部地区交通管制或戒严,封闭全市交通要道;6.负责城市消防、森林消防、爆炸以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倒塌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维护治安秩序;7.抓捕或歼灭恐怖和其他犯罪分子,解救人质,维护秩序。
  4.4 工程抢险与设施组。由市建委牵头,成员由市经委、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市水务局、市房产局、市技监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及县区政府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委。主要职责:1.参与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2.组织指导中油抚顺石化公司、抚顺石油化工公司、抚顺矿业集团、东北特殊钢抚顺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抚顺铝业有限公司、抚顺红透山矿等企业抢险力量的建设,并保证随时调用;3.负责组织对市政、水利工程设施,城市建筑物,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抢修和维护;4.负责组织修复城市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
  4.5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成员由市药监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县区政府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l.参与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2.负责组建卫生专家组、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3.开展现场和灾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4.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抢救,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发往灾区。
  4.6 调查与评估组。由事件主管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市监察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技监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地震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动监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安监局和市公安局。主要职责:1.负责灾害评估专家组建设;2.开展案件侦查和事故调查,做出责任认定,提出处理建议;3.负责灾害统计和损失评估工作。
  4.7 专家咨询组。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选拔各类专业人员,成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1.开展灾害事故风险评估;2.启动应急机制时,为领导决策提供专家咨询服务;3.参与灾害损失评估。
  4.8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市广电局、市文化局、抚顺日报社、市教育局、市外办、市台办、市公安局、事件主管单位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委宣传部。主要职责:1.开展全民灾难事故安全防范教育,普及自救互救逃生基本知识和技能;2.制定防范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报道实施方案;3.及时向公众发布处置信息,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如有外国记者参加,对外口径商市外办后发布;4.遵照市应急委的意见和要求,报道抢险救援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揭露问题,掌控舆论导向;5.协调管理记者的采访工作,外国记者的采访工作由市外办归口管理;6.抢险救援第一现场资料的采集、文字和图片的收集工作;7.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控,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4.9 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局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沈阳铁路局沈阳车务段及县区政府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交通局。主要职责:1.抢修被毁的公路、铁路、桥梁及公共设施;2.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畅通;3.组织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4.10 通信保障组。由市信息产业局和抚顺地区各电信运营企业、市人防办及县区政府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信息产业局。主要职责:1.制定地区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并搞好演练;2.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全程应急通信保障,保证通信网络的安全和畅通;3.及时组织调拨应急通信保障物资及车辆,协调组织各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全网通信畅通。
  4.11 科技支撑组。由市科技局牵头,成员有各相关科研单位及县区政府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技局。主要职责:1.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2.不断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防护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3.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
  4.12 经费及物资供应组。由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牵头,成员由市审计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商业局、市农委、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及县区政府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主要职责:l.负责编制突发公共事件防范与处置的资金预算,市财政局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2.做好统筹管理救助资金、社会捐助,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3.做好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基本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4.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和供应。
  4.13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组。由市规划局负责。主要职责:规划部门要结合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足够的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避难场所,并提出建造和改造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避难场所要设立标准的应急图案标志。
  4.14 基本生活及善后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商业局、市农委、各类基金会及县区政府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1.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灾民安置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2.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3.负责灾区灾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发放与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4.负责事故现场死亡人员的清运处理;5.协助开展损失评估;6.对参战的伤、亡人员发放褒奖和抚恤金;7.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善后工作情况;8、维护灾后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市场供应。
  各应急保障机构对市应急委负责,由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或市应急办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经市应急委批准,统一协调和调动相关应急保障组。
  各专项应急机构和应急保障机构,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骨干应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办协同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方案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县区应急办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各类应急保障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任务,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演练要从实战出发,以合成演练和协同演练为主,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5.2 宣传和培训
  5.2.1 公众宣传教育
  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各级政府、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以及媒体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以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5.2.2 培训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县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市行政学院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教育列入干部任职培训的内容。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委、市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政府有权征用各种资源;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对拒绝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本预案由市应急委制定,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政发〔2004〕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序列图(略)
  2.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构成图(略)
  3.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图(略)
  4.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5.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委员单位联络表(略)
  6.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及保障系统联络表(略)
  7.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目录(略)
  8.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业队伍联络表(略)
  9.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9:
  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l%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l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l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 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自lO%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型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lO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lO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lO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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