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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6〕10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条例和方案,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全盟范围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波及其它盟市。
  (4)霍乱在全盟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其它盟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旗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
  (4)一周内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盟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执行《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规定。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行署统一领导下,盟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全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全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旗县市(区)卫生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全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和工作职责
  行署盟长或分管副盟长担任全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盟卫生局、盟委宣传部、锡林郭勒军分区、行署外事办公室、盟发改委、盟教育局、盟科技局、盟公安局、盟民政局、盟财政局、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盟交通局、盟农牧业局、盟商务局、盟环保局、盟林业局、盟旅游局、盟红十字会、盟工商行政管理局、盟质量技术监督局、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锡盟移动分公司、锡盟电信分公司、锡林浩特机场公司、锡林浩特火车站、二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警锡盟支队等部门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盟卫生局负责制定全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等建议;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盟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电、新闻出版单位,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正确引导舆论。
  锡林郭勒军分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军队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行署外事办公室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通报情况、争取援助等工作。
  盟发改委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盟教育局与盟卫生局密切配合,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盟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积极争取上级科研部门支持,解决检测技术、药物应用和防治中的科技问题。
  盟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盟卫生局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盟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并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基层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盟财政局负责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工作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盟交通局协助盟卫生局作好乘坐公路交通工具人员的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公路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盟农牧业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
  盟商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盟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盟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快速组织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盟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盟外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
  盟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盟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盟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重大食品事故的查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等的监督和管理。
  锡盟移动分公司和锡盟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锡林浩特机场公司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作好乘坐飞机人员的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优先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物资的航空运送。
  锡林浩特火车站负责作好出入火车站和乘坐人员的检疫、查验工作,及时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和优先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二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作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口岸出入境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并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武警锡盟支队要配合有关部门作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调运、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全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 旗县市(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旗县市(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指挥,并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成立全盟卫生应急办公室,设在盟卫生局,负责全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依法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卫生应急工作规划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定全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综合性卫生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与演练;协调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协调组织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由盟卫生局提出并组建全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主要工作职责:
  (1)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提出相应措施的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本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样本采集。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指导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工作。
  2.4.3 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盟卫生监督所协助盟卫生局组织实施全盟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旗县市(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旗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口岸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3.1 监测
  国家建立统一的《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旗县市(区)级以上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旗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报告管理系统及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质量。
  盟卫生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重点疾病的哨点医院监测等。   3.2 预警
  旗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组织专家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级监测报告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的旗县市(区)卫生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旗县市(区)卫生局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盟卫生局报告,并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接到报告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盟行署报告。
  盟行署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盟、旗县市(区)卫生局可直接上报卫生部。
  盟卫生局根据情况,及时向毗邻盟市卫生局通报信息。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旗县市(区)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盟行署、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盟行署、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旗县市(区)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盟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经盟行署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交通干线中断或者封锁国境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健康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和健康教育,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道、苏木(乡、镇)以及居委会、嘎查(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和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盟卫生局组织对全盟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督导和检查。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督查和指导。
  (5)信息通报:盟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通报,及时向毗邻盟市卫生局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
  (6)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盟、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指导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自治区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因子。
  (4)开展技术培训: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JP]
  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调动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它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1)国务院应急反应
  国务院负责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设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卫生部负责组织专家对报告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
  (3)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1)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设立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
  (2)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专家对报告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
  (3)盟行政公署应急反应
  盟行署及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接受自治区卫生厅的督导,同自治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共同开展救治和控制工作。必要时,提请国家和自治区给予必要的技术、物资和经费支持。
  4.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盟行政公署应急反应
  盟行署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盟卫生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使用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盟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盟卫生局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盟行署、自治区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也可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直接上报卫生部。根据需要,提请自治区卫生厅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旗县市(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盟卫生局报告。
  盟卫生局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必要时提请自治区卫生厅提供技术支持。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向卫生部报告。
  (4)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盟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盟行署或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
  (5)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旗县市(区)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向盟卫生局报告。
  (6)盟卫生局根据旗县市(区)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提请自治区卫生厅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根据事件的分级,盟、旗县市(区)卫生局分别在盟行署、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人员,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终止后,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盟卫生局负责盟级部分的实施,旗县级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部分的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盟、旗县市(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盟范围内建成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逐步完善锡盟医院急救中心,使其具备紧急救援能力,并根据需要建立急救网络。每个旗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依托现有的锡盟医院和旗县市传染病区,逐步充实其医疗设施。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按照国家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旗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盟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盟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锡林郭勒盟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由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人员在30人左右。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旗县市(区)卫生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微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6 演练
  盟卫生局组织全盟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盟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逐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旗县市(区)卫生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按照卫生部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制度并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负责物资储备经费的落实。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旗县市(区)以上发改委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旗县市(区)以上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行署法制办、盟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章体系。
  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印制宣传画(册)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本预案由盟卫生局负责解释。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盟直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明显超过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原因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由脊髓灰质炎野毒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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