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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总体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梧州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总体方案

  今年,在国内部分地区发生了非典型肺炎疫情,广西现已有病例报告。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确保我市在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总体方案。

  一、提高对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自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对此十分关心、高度重视,采取各项防治措施。全国各地已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市委、市人民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单位按照要求做了大量工作,迅速组织开展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截至目前,我市尚未有病例报告。由于非典型肺炎是一种新发现的传染性较强的疾病,其防治工作具有相当的艰巨性、复杂性。我市与某些疫情较重地区毗邻,人员流动大,外出打工人员较多,容易出现新的输入性病例,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疫情蔓延,因此防治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为此,要进一步认识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继续毫不松懈地做好防治工作。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增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责任感,切实把防治工作作为当前一切工作的首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疫情的有效防治和控制。   二、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
  市成立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直各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钟想廷 市长
  副组长:陈立清 副市长
  成 员:张培健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罗绍杰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苏建生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穆良 市监察局局长
  卢俊民 市卫生局局长
  周善义 市经贸委主任
  何炎明 市教育局局长
  彭伟昌 市民政局局长
  孔祥鹏 市财政局局长
  徐有文 市交通局局长
  陈 国 市公安局局长
  车乾池 市外经贸局局长
  徐远洲 市广电局局长
  扬 帆 市文化局局长
  莫永东 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薛日新 市物价局局长
  何予生 市旅游局副局长
  杨有智 市环保局局长
  庄 扬 市外事办主任
  彭 明 市药监局局长
  谢 英 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振明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培健兼任,副主任由罗绍杰、卢俊民兼任。
  办公室设立应急组、专家组、宣传组、检测组和督查组。各职能组由市直各部门及各卫生机构的领导及卫生专家组成,负责全市非典型肺炎预防、诊断、治疗的技术指导和工作的具体督促、实施工作。
  1.应急组
  组 长:卢俊民(兼)
  副组长:谢 英(兼)
  张振明(兼)
  王 方 市里湖医院院长
  成 员:周淑敏 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赵 玲 市卫生局疾控科科长
  邹 亮 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黄贵彪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谢崇嘉 市里湖医院副院长
  职责:负责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处置工作。根据办公室的指示,按预案要求迅速处置病人,落实救治措施,追查病人接触史,寻找传染源和其他感染人员,实施隔离措施,开展消毒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告办公室。
  2.专家组
  组 长:杨伟忠 市红会医院内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副组长:高兴华 市工人医院呼吸内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成 员:何 珍 市里湖医院呼吸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黄贵彪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副主任医师
  许 苗 市中医院内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黄家宙 市人民医院呼吸内科主任 主治医师
  周德玫 市里湖医院呼吸科副主任 主治医师
  职责:从医疗技术上指导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对病人的诊断、救治以及疫病的控制、防护工作。
  3.宣传组
  组 长:苏建生(兼)
  副组长:徐远洲(兼)
  曾 强 梧州日报社总编
  成 员:罗金陵 市委宣传部助理调研员
  廖毅斌 市委宣传部科长
  郑福民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长
  赵 玲 市卫生局科长
  职责:负责组织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4.检测组
  组 长:邱兆胜 市交通局副局长
  副组长:唐远明 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广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陈君琳 市公安交警支支队长
  张振明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
  庞灿荣 市文化局副局长
  何予生 市旅游局副局长
  陈志武 梧州公路局副书记
  职责:负责组织力量在市区各个入口设立预防非典型肺炎检测留验站,对进入我市停留的客车、人员进行检测消毒、查询、记录,及时做好疫情控制。
  5.督查组
  组 长:张穆良(兼)
  副组长:黄福林 市卫生局党委书记
  成 员:吴为民 市药监局党组书记
  崔桂雄 市政府办督查室主任
  周 炬 市物价局助理调研员
  职责:对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梧州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总体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的职责
  1.各县(市)、区要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搞好“非典”防治的宣传工作,抓好清洁卫生,做好防止病源流入本辖区的监控,认真完成外出务工回村人员的排查,及时报告疫情。一旦发现疑似病例,要立即按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救治和隔离,防止疫情扩散。
  2.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制定全市非典型肺炎的防治预案,协调、指导防治预案实施,并负责组织非典型肺炎的疫情监测、报告和管理,组织对非典型肺炎病例及疑似病例的诊断、抢救、治疗、隔离、观察。
  3.市公安局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控制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有碍防治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协助做好进入我市停留的客车、人员的检测工作。负责看守所内人员的防治工作。
  4.市民政局对收容遣送人员进行非典型肺炎的疫情监测、管理和控制工作。
  5.市财政局要根据我市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的需要,负责安排应由财政承担的防治费用,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
  6.市旅游局负责管理、督促宾馆饭店落实各项消毒措施,加强旅游服务人员的防病知识教育,落实相关人群的疫情监测。
  7.市交通局要充分利用车站、交通客运车辆等,向旅客进行防病知识宣传,做好疫情监测、控制及交通工具的消毒处理工作。
  8.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治疗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器械、预防药品的供应、监督、管理工作。
  9.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托幼机构普及防病知识,并纳入健康教育计划。布置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在出现疫情时要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10.市外经贸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监测。
  11.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物价,尤其是药品价格的管理、检查、监督工作,打击乘机哄抬物价、非法涨价的行为,维护市场物价及药品价格的稳定。
  12.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供应的宏观调控,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确保市场供应尤其是药品供应的充足,维护市场的稳定。
  (三)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失职、措施不力,导致出现疫情不查、报告不及时、救治隔离措施不力,造成“非典”流入、疫情扩散,后果严重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从严处理。   三、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每天要有专门栏目介绍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有关情况,做到定期、定版面、定栏目。准确地做好疫情通报,及时转发新华社的有关文章,广泛宣传预防知识,介绍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坚持不懈地向市民群众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把宣传工作做到群众中去。
  1.由市宣传部门牵头,市卫生部门配合,印制防治知识海报和宣传单。市政、工商部门负责将宣传海报张贴到全市的公共场所,各城区负责将宣传单发放到每一户居民、村民手中。
  2.全市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的企业都要利用墙报、黑板报、宣传栏等各种宣传手段,对单位内部的干部、职工、工人开展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3.各街道、乡镇、社区、村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到居民、村民中去宣传防治知识。
  4.要重视到街头开展咨询活动,宣传部门要定期组织卫生、交通等部门走上街头、下乡镇设点开展咨询活动、派发宣传资料,深入到群众中去开展防治宣传工作。   四、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
  (一)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
  1.各县(市)、区和乡(镇)分别成立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全面组织领导辖区内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2.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保健意识,积极配合和参与各种预防措施的落实。
  3.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要求,加强疫情报告工作,实行非典型肺炎疫情日报制度。每天13∶00前,村卫生所将昨天下午及当天上午的疫情情况报告当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在15∶00前报告县(市)卫生防疫站,县(市)卫生防疫站在15∶30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政府的领导要认真负责地检查各级报告制度的贯彻执行。
  4.加强流动人口和重点发热病人的监测管理,建立流动人口登记检测制度。对返乡民工监测与排查,由县卫生局牵头组织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以及乡(镇)、村干部完成。4月30日前,各乡镇将辖区内4月1日后从梧州市外尤其是从广东等地外出回归人员及外来人员全部造册登记,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上呼吸道症状的人员要逐一进行追踪,送乡镇卫生院检查,符合疑似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的人员要立即送各县(市)指定的医院治疗。从4月20日起有条件的县(市)、乡镇要在客运车站设立非典型肺炎预防留验站,由乡镇卫生院和交通、公安等部门对广东等地外来人员和返乡人员监测排查制度,确保不漏掉一个病人或疑似病人。
  5.全面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扫垃圾、疏通沟渠,并进行杀虫、灭蚊和消毒,保持经常性的室内外环境卫生。
  6.出现非典型肺炎病例的村屯,要对全部与病人有过接触的人员实施15天在家观察,并由卫生部门指导做好家庭清洁消毒,防止二代病人出现。
  (二)市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
  1.开展全市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由市政管理局牵头,各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发动,做到全市动员、人人参与,具体安排如下:
  (1)从4月20日开始,全市各单位、居民住户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城区的小街小巷也要全部清扫。城区政府按照“条条负责,块块保证”的原则,具体组织落实。市环卫处要做好负责清扫的街道的全日清洁。
  (2)开展统一时间、统一药物、统一行动的全市大面积除“四害”活动。4月24日在市区统一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扎扎实实的以除四害、讲卫生为重点的全民爱国卫生运动,由市政府统一组织。
  (3)市爱卫办、城管办、文明办负责对爱国卫生运动各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城监支队、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街道、小巷的店铺督促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督检查。
  2.人群密集场所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确保管辖单位落实各项预防非典型肺炎措施。市旅游局为宾馆饭店的管理责任单位,市文化局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游戏机室的管理责任单位,市场中心为市场的管理责任单位,市经贸委为各企业、商场、商店的管理责任单位。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清洁消毒制度。
  (2)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每日对室内空气、地面、物品表面进行消毒。
  (3)保持场所的空气流通,经常通风换气。
  (4)公共用品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5)注意饮食卫生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用餐场所要推荐市民使用公筷和公匙,在公共场所个人吐痰要用袋装,打喷嚏和咳嗽时注意用纸巾遮挡。
  (6)设立专职人员每日查询员工健康状况,一旦发现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并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进行终末消毒。
  3.学校、托幼机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措施
  (1)学校、托幼机构要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市教育局为管理责任单位)。
  (2)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和体育锻炼。
  (3)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每日对教室地面,物品表面和各种用品进行清洁消毒。
  (4)保持室内良好的通风,经常开窗通风换气。
  (5)合理膳食和休息,注意个人卫生。
  (6)校医和班主任每日查询师生的健康情况,采取在校门检测的制度。一旦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进行终末消毒。若出现疫情,根据疫情处理工作的需要,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可以采取停课措施。
  4.公共交通工具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措施
  (1)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交通局为客运车辆、出租车辆的管理责任单位,市政局为公共汽车的管理责任单位)。
  (2)保持车厢内外环境卫生,每次载客回站后要进行清扫,对车内外表面和空间每日进行一次消毒。公共交通工具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要立即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对全部与病人有过接触的人员实施7至15天在家观察。
  (3)保持车厢内良好的通风,经常开窗通风换气。
  (4)公共用品一客一换一消毒,每日定时进行消毒物体表。
  (5)注意个人卫生,建立部门领导每日查询制度,一旦发现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进行终末消毒。
  5.重点人群的防治措施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卫生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人群进行重点调查、监测和排查,实行回顾性追踪调查监测和动态监测结合(4月1日后从广东返梧人员和4月18日外出返梧人员为重点人群)。
  (1)对4月1日至21日从广东返梧人员实行回顾性追踪调查。市区对出差、旅游人员监测与排查的工作,由市卫生部门指导并提出要求,各城区文卫体局、城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各责任单位和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完成。
  (2)4月21日起对乘客车来梧人员实行动态监测。在东出口、北出口和西、南出口设排查留验站。对进入我市所有的车辆上的人员进行疫情检测,对进入市区停留的客车进行消毒。此项工作由交通、公安交警和卫生部门完成。各县(市)也要采取相同的措施对相应的入境车辆、人员进行检测、消毒。
  (a)交通部门:要配合卫生、公安等部门做好工作,组织、督促汽车客运公司对每一辆客车及车站进行消毒等各项防治工作,提供、安排排查检测留验站的场所及除医疗用品外必要设施,做好司乘人员、乘客的解释工作。
  (b)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交通等部门的工作,负责车辆的控制和维持排查检测留验站的治安和保障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对不听从排查检测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c)卫生部门:要做好与交通、公安各部门的协调,负责安排医务人员和必要医疗卫生设施。负责对外地入境人员(重点是从广东方向、区内各旅游城市)的具体检测工作。
  6.开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
  由市卫生局与市疾病控制中心从4月21日至23日分三期对市、各县(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师资进行培训。市各有关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由各单位负责培训,各县(市)医务人员的培训由各县(市)卫生局组织培训。市各厂矿企业单位卫生室、学校卫生室、幼儿园卫生室、有关团体开办的诊所、已取得新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的医务人员和乡镇政府领导、城区办事处负责人、社区居委会主任的培训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培训。全市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必须在4月30日前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各企事业单位、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切实做好对职工、居民的预防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
  7.疫情报告
  (1)梧州市辖区内所有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为义务报告人。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临床诊断为非典型肺炎或发现发热、咳嗽、头痛等症状及流行病学史等怀疑为非典型肺炎病人,都要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小组进行个案调查,核实诊断并按照疫情报告制度,以最快的方式逐级上报,书面疫情报告在辖区内有非典型肺炎病例时,必须在12小时内送达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辖区内有非典型肺炎流行时,必须在6 小时内送达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经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组核实后逐级上报。
  (4)对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甚至人员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5)每天向市民公布我市疫情。疑似或属非典型肺炎病例的确定,须报自治区卫生厅认定。
  (6)设立市非典型肺炎疫情公开报告电话(日间:3841450、3820618,夜间:3827406)。
  8.落实收治病人定点医院、抽调人员、设备等准备工作
  (1)市里湖医院为设立非典型肺炎病人专门医院,设立专门病区。
  (2)如病人不断增加,市里湖医院作为非典型肺炎病人的专门医院,其原住院病人的肝科、肺科病人由市卫生局协调安排转至桂东人民医院,床位不足时转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市工人医院、市红会医院,其他病人也按上述要求转院,各医疗单位要服从市卫生局的安排,不得拒收病人。
  (3)在市里湖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满员的情况下,第二人民医院作为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后备医院,其原有住院病人转至市福利医院诊治,医务人员根据情况部分留守,部分到市福利医院诊治病人,不足部分由市卫生局从其他医院抽调。
  (4)第二人民医院应做好病房设置,药品、设备、消毒药械等准备工作。医务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5)市卫生局根据全市疫情抽调各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各医疗单位要做好医务人员的调配工作。工人医院、人民医院、红会医院、桂东人民医院安排10批次医疗人员,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安排5批次医务人员,每批次医务人员组成为医师2人,护士4人。如病人急剧增多,市各医疗机构仍不能抽调人员时,从各县(市)卫生局抽调,必要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求援。医护人员的抽调按病人与医护人员1∶2的比例。
  (6)抢救病人所需设备(呼吸机、监护仪、血气分析仪、床边x光机等)由市卫生局统一调配,各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7)在疫情期间,各医疗单位人员不得请假,特殊情况必须逐级上报经市卫生局批准后方能请假。
  (8)在疫情处理期间,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人、财、物必须无条件服从市非典型肺炎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配,对借故不服从安排导致疫情加重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从严从重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院及医务人员的消毒隔离措施
  所有医院当班医务人员和清洁工都必须戴口罩。负责治疗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务人员,要身穿戴好防护措施。若医务人员感染非典型肺炎,按规定采取措施进行隔离。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或接诊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技术方案和要求进行消毒隔离。
  (四)经费筹备
  1.定点医院要符合诊疗条件,要配备呼吸机、重症监护仪、床边x光机等必备设备,其经费由本级政府承担。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负责各自的防治工作经费。
  2.全市各医院开设发热病人门诊的专用诊室设备和消毒物品、救治药品的应急储备和医务人员的个人卫生防护等物品,其经费由各医院自筹解决。
  3.凡确定为非典型肺炎患者,本人未参加医疗保险、家庭又无支付能力的,其诊治费用由本级政府承担。
  4.在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抢救治疗工作中,对遭受感染的医务人员的医疗、生活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工伤和因公死亡的管理条例予以补助,其经费由本级政府承担。
  5.开展以环境卫生、消毒处理、灭蚊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市区主街道、广场、下水道、公厕等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蚊所需的药械,其经费由本级政府承担。各有关部门、单位内部消毒工作,其费用各自负责。
  6.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预防性消毒工作、相关人员培训及宣传经费,其经费由本级政府承担。
  7.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相关防治工作经费的筹措,确保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好当前各项工作。我市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很重,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第一位,在抓紧抓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同时,毫不放松经济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要继续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今年的各项工作部署,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毫不放松地抓好经济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全力保持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好势头,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市今年各项指标的完成。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的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正确认识非典型肺炎对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严禁制造、散布和传播谣言。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严肃查处制造、散布和传播谣言人员,尤其是要严厉打击别有用心的人员。工商、物价部门要严密注意药品市场,防止出现哄抬药品价格的现象。药监、经贸部门要加强药品市场的宏观调控,防止再次出现药品抢购风潮。卫生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医护人员队伍的稳定。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各部门要每天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各自的当日情况。
  人民健康重于泰山。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各个方面都要行动起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夺取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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