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防治组关于做好托育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防治组关于做好托育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穗卫肺炎防控函〔2020〕10号)
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阻断疫情传播,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全市托育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明确托育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和牵头部门。要根据上级的要求,明晰托育机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防控责任。要制定托育机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落实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省有关工作要求。1月30日,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组印发了《关于做好托育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20〕8号,见附件1),对托育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六点具体要求,各区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要及时通知辖区内托育机构,参照省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精神,在2月17日前暂停开展收托、保育等服务。具体恢复入托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参照各区教育部门确定的幼儿园开学时间确定。 严格落实防控指引。为有效指导托育机构落实防控责任,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编制了《广州市托育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引》(附件2,以下简称《防控指引》),对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联系机制、人员监测追踪、环境物品卫生保洁消毒、防护物资储备和相关宣传培训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区要迅速将《防控指引》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防控宣传资料印发至辖区内的托育机构,并加强政策咨询和防范指引,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工作督导检查。各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工作人员,加强对托育机构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者按相关规定予以整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落实国家和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2月17日前暂停开展收托、保育等服务;恢复入托后,托育机构要确保疫情防护物资到位;摸清入托婴幼儿及其家庭在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来往流动情况,提醒到过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入托婴幼儿居家隔离观察14天;要求接触过疫情发生地区高危人员的入托婴幼儿居家隔离观察14天。建立严格的进出人员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托育机构,进入托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婴幼儿要进行信息登记。
(二)落实《防控指引》情况。重点是落实日常管理制度、监测登记和报告制度、场地消毒、应急预案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等情况。各区防控疫情领导小组防治组要及时掌握辖区托育机构的疫情防控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应即时报告市防控疫情领导小组防治组。
附件:1 .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组关于做好托育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20〕8号)(略)
2.广州市托育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引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防治组
2020年1月31日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防治组
2020年1月31日
附件2
广州市托育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 、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制定本机构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建立领导责任制,压实责任,成立机构健康监测、卫生保洁消毒等专责小组,明确职责并做好培训演练。 建立健全机构与医疗等卫生健康机构、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机构与家长及机构内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渠道,保证信息畅通。 划定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场所,设置机构内临时留观场所,用以不适人员转送前的临时隔离。场所设置和隔离要求、转送方法由所在地疾控中心负责指导。 建立人员行踪和健康监测机制
(一)准确摸清保育人员、工作人员和托婴幼儿及其家庭成员的行踪和健康状况及疫情流行地区的旅行史。
(二)加强人员健康监护,若有保育人员、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应戴口罩并及时就医,避免带病上岗。 落实晨检制度
(一)发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托婴幼儿,立即电话通知其家长领回,尽早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
(二)做好托婴幼儿因病缺勤及病因登记追踪制度,发现呼吸道传染病病例异常增多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需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 做好环境和物品卫生与保洁消毒
(一)加大每天巡查清扫消毒力度和频率,整治卫生死角,进行鼠害监测和灭鼠。及时清理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洗手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
(二)定期开展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多功能活动室等公用保育场所要求一批婴幼儿进去消毒一次)。
1.空气消毒
可用含0.5%过氧乙酸或3%过氧化氢或500mg/L二氧化氯,按20ml/m3的量进行空气喷雾消毒;
或者用有效紫外线灯照射消毒(要求使用中的紫外线灯在垂直1m处辐射强度高于70μW/cm2, 吊装高度距离地面1.8~2.2m,并且分布均匀,平均每立方米不少于1.5W,连续照射不少于30min)。
消毒完成后必须及时通风换气。
2.物体表面消毒
使用含氯消毒剂(500~1000mg/L)对物体表面(地面、扶手、门把手、桌椅,特别是玩具等人体常接触的物体或位置)进行擦拭消毒。
消毒完成后必须及时用清水擦拭干净。
(三)加强托婴幼儿毛巾、枕套、床单等用品清洁卫生,必要时及时更换。如受到呕吐物、排泄物等污染,应及时做好清洁消毒。 加强托育机构各场所(包括婴幼儿睡眠区、活动区、办公室、保健观察室等)
(一)首选自然通风,确保排气扇运转正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无法采用自然通风的,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二)机械通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1.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维护,确保所有通风设备保持正常运转,定期对运行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2.采用全新风运行方式,关闭回风管。
3.无法全新风运行的,应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特别是空调通风系统风机房、回风口可采用加装紫外线灯等消毒方式进行空气消毒,并保证有效运行。
4. 每天上班前和下班后30-60分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保持运行。
5.所有排风均需直接排到室外。 加强培训
(一)定期组织保育人员和负责机构卫生工作的人员学习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知识。
(二)加强保育人员、婴幼儿及家长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幼儿打喷嚏时使用纸巾或屈肘遮掩口鼻(保育人员需协助婴幼儿在打喷嚏时掩住口鼻),防止飞沫传播;不要随地吐痰,应将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弃置于有盖垃圾箱内;及时洗手,提高防病意识。
(三)引导保育人员、托婴幼儿家长假期尽量不要前往疾病正在流行的地区,非去不可的要做好预防措施。 落实手部卫生,设置充足的洗手水龙头,配备洗手液或肥皂供保育人员及婴幼儿使用,由保育员每日落实幼儿勤洗手,推行七步洗手法。 在冬春呼吸道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减少集体性活动,并尽量安排在室外进行。 做好机构防护物资储备(详见附件)。 机构内托婴幼儿和保育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时:
除做好上述日常防控措施外,还须实施:
(一)疑似患者应立即戴上口罩(无法佩戴的婴幼儿除外)就医。
(二)尽快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在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需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
(三)若被诊断为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全机构婴幼儿以及机构内密切接触者应接受14天医学观察。医学观察的方式和方法遵循辖区卫生健康部门的专业意见。
(四)配合卫生机构对机构环境和物品进行终末消毒。
(五)加强晨检和午检工作,切实落实日报和零报告制度,掌握病例托婴幼儿每日增减情况。
(六)托育机构由专人负责与缺勤的托婴幼儿进行家访联系,了解其每日健康状况。
(七)托育机构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处理等工作。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加强婴幼儿睡眠区、活动区、办公室、保健观察室等保育场所的消毒与通风。 关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疫情防控措施和疫情动态,按要求开展或停止托育活动。
附件
常用防护物资储备清单
物品类型 | 名称 |
个人防护用品 | 医用外科口罩 |
N95医用口罩(3M) 9132/1860 | |
乳胶手套 | |
一次性帽子 | |
消毒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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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消毒 | 紫外线灯(移动、悬挂式)或空气消毒机 |
物品消毒 | 含氯消毒剂 |
75%乙醇消毒液 | |
过氧乙酸 | |
手消毒 | 洗手液 |
免洗洗手液(含酒精成分) | |
体温监测物品 | 体温计(水银温度计/额温枪/红外体温探测器) |
其它用品 |
|
| 医疗垃圾袋和医疗垃圾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