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东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逐步恢复县区(市属开发区)至中心城区公交线路运行的通知

东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逐步恢复县区(市属开发区)至中心城区公交线路运行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属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各有关道路客运、公交运营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东政办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满足复工复产企业员工通勤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决定在确保车辆和司乘人员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基础上,逐步恢复县区(市属开发区)至中心城区公交线路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车辆及司乘人员疫情防控措施
  各道路客运和公交运营企业要认真按照《东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东营市交通运输重大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的通知》(市疫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第79号)要求,严格落实各项车辆及司乘人员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司乘人员身体健康不受威胁。   二、时间安排
  各道路客运和公交运营企业应于2月21日(本周五)前根据各自情况,逐步恢复县区(市属开发区)至中心城区公交线路(含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班线)。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属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公交运营企业疫情防控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在客车、公交车上发现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时,立即按照市疫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第79号文件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执行,确保把影响和危害降低到最小限度。
东营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1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