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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应急办制订的《金山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应急办制订的《金山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府办发〔2014〕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应急办制订的《金山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11月10日

  金山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处置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 (报告原则)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原则。   第四条 (报告范围)
  一般级别及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敏感人群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条 (报告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
  1.凡一次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及以上受伤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
  2.过火面积达100平方米的火灾事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志性建筑、旅游景点、人群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发生的火灾事故;
  3.因设备故障或事故原因,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讯等运行中断,严重影响用户正常生产生活的;
  4.各类危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环境污染等情况的;
  5.发生10人及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
  6.桥梁隧道、道路设施、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坍塌或严重受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7.铁路、公交等重要公共交通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交通瘫痪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8.因突发原因需紧急疏散或转移群众100人以上的;
  9.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及其他重要场所、重点地区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且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或在其他场所发生1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
  10.发生聚众堵路、封门等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11.在公共场所发生跳楼、自焚、卧轨等极端个人行为;因动拆迁矛盾、重大工程施工等引发的极端事件;发生涉及政府部门公权力使用,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事件;
  12.发生恐怖袭击、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以及重大交通事故;
  13.涉及金山(包括上海石化、上海化工区)负面影响,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重要舆情信息;
  14.外籍人员在我区发生人员伤亡(失踪),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或安全和权益受到严重威胁的,或参与较大影响事件的;
  15.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人物或涉外、涉港澳台侨、涉少数民族、涉宗教事务等敏感事件;
  16.其他可能对城市运行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二)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性信息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报告时限)
  (一)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区政府报告。
  (二)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等特殊时期,实行突发事件每日零报告制度。原则上于当日16:00时之前上报区政府。   第七条 (报告方式)
  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应通过电子政务网系统上报。在现场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的方式上报。
  书面上报的信息实行统一格式(要求见附件),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
  涉密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条 (责任主体)
  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属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负责向区政府报告辖区内和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信息。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要承担信息报送的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是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每起突发事件信息,由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单位分别向区政府报告。   第九条 (信息要素)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
  (一)首报是在发现或获悉突发事件后的初次报告,内容应包括事发时间、地点、简要过程、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应急处置救援情况、负责现场指挥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请求事项等内容。
  (二)续报是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内容应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与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处置情况、发展趋势、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终报信息是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及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教训与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信息处理)
  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统一受理向区政府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上传下达、跟踪反馈等工作。
  (一)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要立即对信息进行核实、梳理,经确认属实后报送相关区领导。对其中符合“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与标准”的,按规定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二)在接到市政府总值班室要求核实的我区地域内突发事件信息后,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负责向事发地政府或单位核实,确认属实后按规定范围报送相关区领导,并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反馈。
  (三)对于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或从其他渠道获悉的突发事件信息或接报的信息要素不全,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应迅速要求事发地政府或单位核实,补充报告相应信息。
  (四)如区领导对突发事件信息作出批示或指示的,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要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传达。对需要反馈办理情况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内按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要求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工作保障)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属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值守应急机制,畅通信息报送渠道: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实行常年24小时政务值班和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等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
  2.公安、消防、建设交通、卫生、安监、水务、环保、民防、食药监、气象等承担应急任务较重的部门和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供水、供电、供气、“12345”等服务热线实行常年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3.其他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单位可根据职能特点,在确保政务工作无缝衔接的前提下,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值班工作制度,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属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政务值班工作保障措施,落实好必需的办公场所、夜间值班室、办公设备和应急值班车辆,同时要安排好值班人员的食宿和补休(或补贴),为值班人员创造便利的工作环境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纳入政府系统工作考核体系。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突发事件信息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实施)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区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金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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