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
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2003]24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4月30日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
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意见
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重大决策和措施,预防和惩处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保障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提出如下纪律要求及责任追究意见。
严格政治纪律,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省广大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站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前列,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尽职尽责,全力以赴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对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责任心不强,以及敷衍塞责等不作为行为,造成疫情蔓延,致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给予地方和单位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对擅离职守、临危退缩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以及承担救治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重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 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统一指挥。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必须严格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工作纪律,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服从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推诿扯皮、不服从指挥而贻误工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和行政撤职处分。 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上报疫情。各级政府及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疾病控制机构必须加强疫情监测,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随时准确掌握本单位的疫情,并及时向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报告,任何单位不得漏报、瞒报、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疫情。对不及时上报疫情的,给予地方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故意隐瞒疫情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疫情的,给予党内和行政撤职处分。 依法收治“非典”病人,严禁推诿拒收行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对“非典”疑似病例要按规定立即隔离留观,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积极治疗;对临床确诊的病例,按规定需要转院治疗的,必须及时护送到指定医院治疗,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接诊的疑似病例,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收。对无故推诿或拒收“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维持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和医疗、疾病控制机构实施依法采取的强制隔离措施。对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干扰有关机关依法履行公务、借机造谣惑众、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要立即制止,有效处置。对因制止不及时或处置不力,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切实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及相关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利用防治非典型肺炎名义从事的各种违法行为。对趁机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及相关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严肃处理。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和行政撤职处分。
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必须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抢购防治“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加大监督执纪力度,确保政令畅通。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依法依纪从速从重查处;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