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湖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字号:厅头〔2021〕2067号
- 公布日期:2021.12.06
- 施行日期:2021.12.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湖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通知
(厅头〔2021〕20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疫情防控的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防指《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企业、商场超市和道路客运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鄂防指发〔2021〕23号)及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21〕13号),结合实际,现对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通知如下。
本通知中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指疫情防控由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正常的施工生产和生活已基本恢复后的时期。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包含的内容
1.防控物资费:口罩、酒精、测温枪、红外体温探测仪、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水银温度计、防疫标语、宣传牌、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不包含核酸检测费)。
2.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已经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中的人员费。
3.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取标准及办法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在总价措施费中增列。
能计算出工日数的工程按5元/工日计算;不能计算出工日数的工程可参考按人工费的3.88%计算。 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人工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后由发包方承担。 因疫情防控导致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致使工期延误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顺延工期,引发的费用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且免除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认可的赶工方案或措施确认赶工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 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工程施工项目人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参照我省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2019年6月14日发布)执行,人工、机械设备的价格调整执行我省发布的调整文件。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根据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本通知施行前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协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6日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