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限价挂网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限价挂网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精神,落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常态化抓好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以下简称“检测试剂”)采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采购主体。具备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资质的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应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检测试剂,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平台采购质优价廉的检测试剂。   二、实行限价挂网。
  (一)凡在省级或省际联盟集中采购中中选或挂网的检测试剂,以该产品在相关省或省际联盟的最低中选/挂网价格作为我省的挂网限价,若我省挂网限价产品在下一步省级或省际联盟集中采购中产生更低的中选/挂网价格,企业应在该价格执行之日起15天内向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申请调整挂网限价。
  (二)无省级或省际联盟中选/挂网价格的检测试剂,其中与我省挂网限价产品的检测对象和关键检测方法均相同的同类检测试剂暂不挂网;其他非同类检测试剂,若医疗机构确需采购使用,可由医疗机构自主议价后实行网上备案采购。相关产品待有外省价格时可随时增补挂网。
  (三)对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现已挂网的检测试剂设置一个月的过渡期,各相关企业应按要求及时申报挂网限价,过渡期结束后,对未按要求申报挂网限价的产品暂停挂网采购。   三、做好供应保障。在我省实行挂网限价采购的检测试剂企业,应确保检测试剂配送覆盖全部采购主体,按照购销双方协议及时、足量供应,不得另行收取配送费等其他费用。各采购主体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依据购销双方协议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降低企业成本。   四、加强挂网管理。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常态化开展检测试剂增补挂网工作,符合资质要求的相关企业可随时申报挂网。鼓励企业主动申报,降低挂网限价。检测试剂挂网信息应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质疑投诉。如企业存在价格信息瞒报、谎报等行为,按规定取消相关企业近两年参加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资格,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