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告
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2月3日主持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关于“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结合南宁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复工时间安排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广西区内企业复工、学校开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函〔2020〕12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已开工企业和疫情防控必需的各类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产。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从2月10日起,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实行分类分时段安全有序复工,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业企业。
2月10日起,工业企业按照分批原则实行错峰复工,具体按市工信部门制定的南宁市工业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服务业企业。
2月10日起,为企业和居民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的宾馆、餐饮企业(仅限提供送餐外供服务,不得设堂餐)和商贸流通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批发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复工。
2月15日起,为企业生产提供融资、科技咨询、企业管理的企业可以复工。
2月20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上销售、中介销售等房地产服务企业可以复工。
暂缓复工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容易导致大规模人口集中集聚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包括经营性长途客运行业,家政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影院,剧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体育及健身机构,各类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复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分别按市商务、金融、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的南宁市服务业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复工工作通知(导则)执行。
(三)建设工程。
2月10日起,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存在重大风险确需应急处置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复工。
2月24日起,其他工程项目可以复工。
具体按市住建部门制定的南宁市房建市政工程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复工工作的通知执行。 复工条件
各县区、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落细防控举措。
企业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责任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对每名员工近14天的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规劝其留在当地暂不返邕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邕上班;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企员工要排查其抵邕时间,按规定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检测正常、无不适症状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物资;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情重点地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原则上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企业生产办公场所;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前体温检测,按规定上报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企业要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培训制度。
(五)清洁消毒到位。使用空调系统的,应定期清洗,对空调过滤网进行消毒;对不采用空调系统通风的,应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通风。针对有多人操作的设备,应每班对操作按钮、把手等人员接触较多的物体或部件表面进行消毒;要定时对重点区域(工作台、电梯、食堂、卫生间等)的清洁消毒。食堂应注意食物安全,推行分餐制,避免聚集就餐,要加强对餐具的消毒及管理。
(六)健康教育到位。企业要通过宣传栏、公示栏、微信群等多种方式普及传染病防护知识,让全体员工掌握防护要点,做到有症状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教育和督促员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复工审批监管
(一)各县区、开发区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集中办公、集中受理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申请,并及时公开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具备复工条件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设工程由企业或业主单位向联合审核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承诺书和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联合审核小组应当在2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企业或业主单位下达复工通知书,并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县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严厉查处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不满足复工基本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对在复工过程中出现的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加强对本行业企业复工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恢复产能。
本通告发布后,视疫情防控情况和管控要求,适时调整企业复工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8日